工傷案件爭議案例分析
在現(xiàn)實用工當中,由于情況千差萬別,如做廣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傷、 單位組織旅游摔傷是否工傷、加班開會后失蹤算不算工傷、駕車途中被打致傷是否工傷,對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往往存在較大爭議。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工傷案件爭議的案例分析,提供給大家參閱。
工傷案件爭議案例分析范文一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0年7月23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未果后申請工傷鑒定。2012年5月24日,經(jīng)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7月26日,張某被鑒定為傷殘七級。但是雙方在工傷認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達成賠償協(xié)議簽訂《賠償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為:簽訂本協(xié)議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78000元,雙方勞動關系、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之后,雙方未實際履行該協(xié)議。2013年1月,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3560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分析: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經(jīng)相關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有權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勞動者受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達成賠償協(xié)議,之后勞動者又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shù)?,存在兩種情形:
一、如果賠償協(xié)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定協(xié)議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jù)實際情況變更或撤銷該協(xié)議。
二、如果賠償協(xié)議是在勞動者未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變更或撤銷賠償協(xié)議,或直接判決用人單位補足雙方協(xié)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第73條規(guī)定,對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逗贤ā返?4條也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guī)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jīng)濟補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shù)額不當?shù)?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所以,對于工傷“私了”的協(xié)議效力不可一概而論,勞動者有權利根據(jù)實際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系公司職工,其在工作中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相應工傷待遇。雙方雖然就工傷處理事宜雖已經(jīng)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但公司并未按協(xié)議約定向張某支付相關補償金,且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以張某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支持,得到雙方協(xié)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工傷案件爭議案例分析范文二
主要案情:2014年7月21日,劉某在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時,因電力公司在搶修電網(wǎng),臨時叫劉某過去幫忙,由于事先沒有交代好,劉某誤爬上沒有斷電的的高壓桿上被高壓電擊傷。后被送往福建醫(yī)科大學附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雙臂被截肢。2014年11月25日,經(jīng)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4)臨鑒字1943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某損傷達一級傷殘;屬大部份護理依賴,護理期限為20年。
爭議焦點:劉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fā)生受傷,但劉某不是電力公司職工,是電力公司為了搶修電網(wǎng),臨時叫劉某過去幫忙,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件結果: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某電力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劉某136萬元。
法律依據(jù):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第四條規(guī)定:“關于工傷認定類行政案件的處理:(一)臨時雇用員工的工傷認定。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工傷案件爭議案例分析范文三
案情介紹
趙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縣棋山鎮(zhèn)某村,后曾就讀于淄礦集團高級技工學院。2009年9月,趙某回到縣城所在地的山東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時住在單位職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時30分,趙某駕駛摩托車從山東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鎮(zhèn)某村家途中,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3月1日,趙某之妻何某向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山東某能源公司對該工傷認定不服,于2012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傷行政訴訟。
爭議分歧
關于趙某的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是不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從居住地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趙某平時住職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認定為工傷。
二是認定為工傷。趙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鎮(zhèn)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該村有固定住所。2012年1月23日又適逢中國傳統(tǒng)節(jié)日春節(jié),趙某下班后自單位回家過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要件,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法院在審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要體現(xiàn)保護職工權利的原則,正確理解《工作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應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趙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鎮(zhèn)某村居住。在農(nóng)歷春節(jié)期間,趙某返回棋山鎮(zhèn)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趙某回棋山鎮(zhèn)某村家中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確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