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現狀及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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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的項目投資建設關乎著國計民生,是經濟發(fā)展重要的動力點之一,同時也與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代建制”則是目前政府主推的關于投資項目建設的模式,不過此種模式目前還處于起步的階段,因而在創(chuàng)新、探索的過程中難免會有一些問題,所以筆者在此對其進行一些分析。
關鍵詞:政府項目投資 代建制 探索 完善
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含義、意義
1、“代建制”含義
“代建制”作為目前政府主推的項目投資建設模式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模式,選擇一些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建設公司代為建設,直至建設完畢后交付使用。此種模式關鍵之處在于將以往的“建用合一”改為“建用分離”,同時強調了其作為“制度”的存在,為此,建設部于2004年7月16日出臺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2004年11月16日出臺的《建設攻城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此兩種規(guī)范性文件的推出,使得“代建制”作為一種新興的建設模式有了其較為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以及制度化的運作流程。
2、推行“代建制”之前的政策以及“代建制”的意義
就以往的情況來看,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一種很單一的模式,即以政府的建設資金為中心,集建設、管理、使用等為一體,而由于參與建設管理人員的經驗、專業(yè)技術等的不足以及在建設過程中資源浪費而最終導致超預算、超標準、工時延期甚至于拖欠工程款等等。而推行代建制后使得政府建設投資更加科學,一方面,在機制上代建單位享受不到項目使用的利益,因而在建設的規(guī)模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擴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其建設過程中,如若資金的使用超出了批準的投資部分,代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因而在法律上有了限制;同時,由于代建單位的的承攬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定,因而在其建設過程中的資金使用及管理水平以及后期的工程質量等問題受到市場的監(jiān)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這也迫使著代建單位在設計、造價、質量等領域進行更加精細、合理的規(guī)劃。
二、代建制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的代建制目前還處于一種探新、摸索的階段,一方面在這期間確實出現了很多新穎優(yōu)秀的管理方式,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卻也存在這諸多的問題。
1、關于投資項目建設中體質的問題。
其主要表現在項目法人的問題,而這便關乎到項目委托單位的職責問題。具體上來說,項目的委托單位指的是委托方的代建部門,如承包商等。對于項目法人或是項目委托單位來說,他們應對政府負責,在工程方案設計的前期,對項目的預算、策劃、管理以及施工單位等應有著其具體細致的規(guī)劃,但令人遺憾的是在這方面委托單位或多或少存在著一些問題。
2、細說代建制下承建單位的責任及問題
對于承建方來說,在工程開始之前的勘察、規(guī)劃設計等必要工作都會有條不紊的進行,不過也有承建方對于這些前提條件不夠重視,因為勘察、設計的不全面性或者不細致性導致項目預算的超支時有發(fā)生。同時如前文所提,在總承建方下包子項目過程中,招標和管理不夠完善,造成了很多下屬項目的相互制約,不能系統(tǒng)完善的進行工程建設,從而造成工程的延期等。并且在建設過程中項目可行性的辯證中,某些單位也不夠科學具體,因而也造成了工程開始后一些審批工作的拖沓。而在建設過程后,代建方還需協(xié)助政府完成項目的資產交接、對于使用者的專業(yè)操作培訓以及對于工程項目建設和投資效益等的后評估等。在這方面很多代建方也存在著問題。或是對項目建成后的使用進行草草培訓,或是不對項目的建設和效益等進行評估等,這都會造成一些政府匯報工作的難度或是拖延工程使用方的入駐時間等,這也可以歸位承建方的辦事效率問題。
關鍵詞:政府項目投資 代建制 探索 完善
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含義、意義
1、“代建制”含義
“代建制”作為目前政府主推的項目投資建設模式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模式,選擇一些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建設公司代為建設,直至建設完畢后交付使用。此種模式關鍵之處在于將以往的“建用合一”改為“建用分離”,同時強調了其作為“制度”的存在,為此,建設部于2004年7月16日出臺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2004年11月16日出臺的《建設攻城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此兩種規(guī)范性文件的推出,使得“代建制”作為一種新興的建設模式有了其較為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以及制度化的運作流程。
2、推行“代建制”之前的政策以及“代建制”的意義
就以往的情況來看,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一種很單一的模式,即以政府的建設資金為中心,集建設、管理、使用等為一體,而由于參與建設管理人員的經驗、專業(yè)技術等的不足以及在建設過程中資源浪費而最終導致超預算、超標準、工時延期甚至于拖欠工程款等等。而推行代建制后使得政府建設投資更加科學,一方面,在機制上代建單位享受不到項目使用的利益,因而在建設的規(guī)模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擴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其建設過程中,如若資金的使用超出了批準的投資部分,代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因而在法律上有了限制;同時,由于代建單位的的承攬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定,因而在其建設過程中的資金使用及管理水平以及后期的工程質量等問題受到市場的監(jiān)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這也迫使著代建單位在設計、造價、質量等領域進行更加精細、合理的規(guī)劃。
二、代建制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的代建制目前還處于一種探新、摸索的階段,一方面在這期間確實出現了很多新穎優(yōu)秀的管理方式,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卻也存在這諸多的問題。
1、關于投資項目建設中體質的問題。
其主要表現在項目法人的問題,而這便關乎到項目委托單位的職責問題。具體上來說,項目的委托單位指的是委托方的代建部門,如承包商等。對于項目法人或是項目委托單位來說,他們應對政府負責,在工程方案設計的前期,對項目的預算、策劃、管理以及施工單位等應有著其具體細致的規(guī)劃,但令人遺憾的是在這方面委托單位或多或少存在著一些問題。
2、細說代建制下承建單位的責任及問題
對于承建方來說,在工程開始之前的勘察、規(guī)劃設計等必要工作都會有條不紊的進行,不過也有承建方對于這些前提條件不夠重視,因為勘察、設計的不全面性或者不細致性導致項目預算的超支時有發(fā)生。同時如前文所提,在總承建方下包子項目過程中,招標和管理不夠完善,造成了很多下屬項目的相互制約,不能系統(tǒng)完善的進行工程建設,從而造成工程的延期等。并且在建設過程中項目可行性的辯證中,某些單位也不夠科學具體,因而也造成了工程開始后一些審批工作的拖沓。而在建設過程后,代建方還需協(xié)助政府完成項目的資產交接、對于使用者的專業(yè)操作培訓以及對于工程項目建設和投資效益等的后評估等。在這方面很多代建方也存在著問題。或是對項目建成后的使用進行草草培訓,或是不對項目的建設和效益等進行評估等,這都會造成一些政府匯報工作的難度或是拖延工程使用方的入駐時間等,這也可以歸位承建方的辦事效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