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憲法權利限制的實質、困境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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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生1由 分享
論文關鍵詞:憲法權利 權利限制 公共利益
論文內容:提要盡管享有權利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但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個人憲法權利還必須受到限制。然而,權利限制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的生存與發(fā)展,進而實現(xiàn)人的價值。由于諸多原因的影響,我國憲法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不利于公民憲法權利的實際享有。因此,亟需從憲法權利限制的原則、方式和具體條文等方面完善我國憲法權利的限制。
一、憲法權利限制的實質
權利之所以能被限制就在于權利總有一定的范圍,有自己的邊界,不是絕對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不是孤立的,而是生活于社會共同體中的一員,其權利就存在于與他人之間、與社會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和相互依存之中。正如馬克思所說:“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為維護共同生活就需要對整體利益給予關注。所以康德則主張確立一個“權利的普遍原則”,其內涵是“外在地要這樣去行動: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據(jù)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但馬克思又指出:“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總是‘從自己出發(fā)的’……由于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以及他們求得滿足的方式,把他們聯(lián)系起來(兩性關系、交換、分工),所以他們必須發(fā)生相互關系。”因此“人的需要導向對‘需要滿足’的目的性追求,人的合目的性需要及其滿足又必然外化為對利益的追求”。社會中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及其需求的多樣化,產(chǎn)生了多元化、多層次的權利需求,而且由于對權利人性需要的無限性和發(fā)展性與權利資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直接張力,導致權利沖突成為必然。“權利主體在享有其為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的同時,往往有可能影響到其他人同樣為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從而使基本權利體系在動態(tài)運動過程中顯現(xiàn)出一種混亂狀態(tài)。”為了減少權利沖突引起的過多的、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就必須利用國家強制力進行其有意識的限制。
因此,幾乎各國憲法都直接和明確規(guī)定公民憲法權利可以依法加以限制。當今世界各國之所以在其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憲法權利限制的內容,就在于憲法權利是公民權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不管是以何種方式對基本權利本質內容的侵害都將會使憲法權利與自由變得有名無實,因此,對憲法權利的任何限制必須有憲法上的依據(jù)。但“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chuàng)造者,每條法律規(guī)則的產(chǎn)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的動機。”‘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因此,基于公共利益對權利的限制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的尊嚴,為了實現(xiàn)人的價值,公共利益僅僅是人實現(xiàn)其自由和權利的手段。所以限制權利是一種積極捍衛(wèi)權利的基本手段。首先,限制權利是為了權利之間的彼此尊重。因為權利是相對的,同時也是平等的;其次,限制權利是捍衛(wèi)權利的基本條件。權利作為人類的利益追求,并不總是與人類的其他社會利益追求相一致;當二者背離時,限制權利仍然是保障權利的基本需要。再次,限制權利也是捍衛(wèi)權利必須付出的一種代價。正如郭道暉教授所言:“限制與保障兩者須分主次,保障是主要的,限制是次要的。限制也是為了保障,限制和保障是辯證的統(tǒng)一。”可見所謂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就是特定機關為了實現(xiàn)權利之間的和諧與達到保護和擴大權利的目的,避免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權利沖突的現(xiàn)象而通過一定的合憲形式為權利設定邊界,對公民憲法權利的內容、范圍和實現(xiàn)途徑所作的約束性規(guī)定。
論文內容:提要盡管享有權利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但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個人憲法權利還必須受到限制。然而,權利限制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的生存與發(fā)展,進而實現(xiàn)人的價值。由于諸多原因的影響,我國憲法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不利于公民憲法權利的實際享有。因此,亟需從憲法權利限制的原則、方式和具體條文等方面完善我國憲法權利的限制。
一、憲法權利限制的實質
權利之所以能被限制就在于權利總有一定的范圍,有自己的邊界,不是絕對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不是孤立的,而是生活于社會共同體中的一員,其權利就存在于與他人之間、與社會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和相互依存之中。正如馬克思所說:“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為維護共同生活就需要對整體利益給予關注。所以康德則主張確立一個“權利的普遍原則”,其內涵是“外在地要這樣去行動: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據(jù)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但馬克思又指出:“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總是‘從自己出發(fā)的’……由于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以及他們求得滿足的方式,把他們聯(lián)系起來(兩性關系、交換、分工),所以他們必須發(fā)生相互關系。”因此“人的需要導向對‘需要滿足’的目的性追求,人的合目的性需要及其滿足又必然外化為對利益的追求”。社會中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及其需求的多樣化,產(chǎn)生了多元化、多層次的權利需求,而且由于對權利人性需要的無限性和發(fā)展性與權利資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直接張力,導致權利沖突成為必然。“權利主體在享有其為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的同時,往往有可能影響到其他人同樣為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從而使基本權利體系在動態(tài)運動過程中顯現(xiàn)出一種混亂狀態(tài)。”為了減少權利沖突引起的過多的、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就必須利用國家強制力進行其有意識的限制。
因此,幾乎各國憲法都直接和明確規(guī)定公民憲法權利可以依法加以限制。當今世界各國之所以在其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憲法權利限制的內容,就在于憲法權利是公民權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不管是以何種方式對基本權利本質內容的侵害都將會使憲法權利與自由變得有名無實,因此,對憲法權利的任何限制必須有憲法上的依據(jù)。但“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chuàng)造者,每條法律規(guī)則的產(chǎn)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的動機。”‘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因此,基于公共利益對權利的限制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保障人的尊嚴,為了實現(xiàn)人的價值,公共利益僅僅是人實現(xiàn)其自由和權利的手段。所以限制權利是一種積極捍衛(wèi)權利的基本手段。首先,限制權利是為了權利之間的彼此尊重。因為權利是相對的,同時也是平等的;其次,限制權利是捍衛(wèi)權利的基本條件。權利作為人類的利益追求,并不總是與人類的其他社會利益追求相一致;當二者背離時,限制權利仍然是保障權利的基本需要。再次,限制權利也是捍衛(wèi)權利必須付出的一種代價。正如郭道暉教授所言:“限制與保障兩者須分主次,保障是主要的,限制是次要的。限制也是為了保障,限制和保障是辯證的統(tǒng)一。”可見所謂公民憲法權利的限制就是特定機關為了實現(xiàn)權利之間的和諧與達到保護和擴大權利的目的,避免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權利沖突的現(xiàn)象而通過一定的合憲形式為權利設定邊界,對公民憲法權利的內容、范圍和實現(xiàn)途徑所作的約束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