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哲學的三大流派談法學研究論文
法哲學是西方國家關(guān)于法的基本理論的一門學科。又稱法律哲學。在英美等國往往又稱法理學。在17~18世紀的西方法哲學領域中,古典自然法學派最為流行。19世紀,歷史法學、哲理法學和分析法學三派興起。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分派開始增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由法哲學的三大流派談法學研究相關(guān)論文。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由法哲學的三大流派談法學研究全文如下:
任何社會科學理論的發(fā)展都充斥著不同的學派,流派之間的紛爭不斷,爭論中求共識,爭論中也有著不同學科之間的廣泛借鑒,法學也不例外。筆者這里試圖梳理其中的法哲學的發(fā)展脈絡,進而論述法哲學研究的借鑒主義。
一、自然主義法學
傳統(tǒng)的法學流派分為自然主義法學派和實證主義法學派。
自然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學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則”的定律。盡管自然主義法學派的發(fā)展經(jīng)歷了從文藝復興時期的天賦權(quán)利理論的興盛到19世紀時期與實證主義法學派休謨論爭中的衰敗、再到當代自然法學派菲尼斯的重塑,其發(fā)展趨勢逐漸喪失了之前的影響力,但自然法學派一直都是法學理論領域中不可繞行的領域。
自然法學派關(guān)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認識,是區(qū)分數(shù)個世紀以來派別先驅(qū)理論的重要對象。比如說,亞里士多德關(guān)注于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一致的正確的理性;它普適、恒常、永續(xù)”;后續(xù)的契約論中也同樣彌漫著自然法學的痕跡,霍布斯、洛克以及盧梭都是在對“自然狀態(tài)”的假定中,演繹出國家與社會治理的模式。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學派中,“道德”、倫理也尤為重要,諸多的文字比如“惡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現(xiàn)著前人思考的火花。
無論如何,自然法學派對法律“應然”的探討、對人性“善惡”的認識內(nèi)化在人類法律發(fā)展中的價值理念,秉持著人類對美好追求的夢想。
二、實證主義法學
19世紀,自然法學派受到了勁敵“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沖擊,代表人物是邊沁、奧斯丁、哈特、凱爾森等人。
與自然法學派的“應然”性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實證主義法學派力求對法律“實然”的追求。這就當時為法學的發(fā)展打開了一扇全新的窗戶。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核心觀點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個客觀的可確證的淵源,在實踐中將法學的研究對象定位于“制定法”。但是,一直以來學術(shù)界對實證主義法學派存在誤解,認為其主張“惡法亦法”等觀點,從當代著名的實證主義法學家哈特的話來看:“證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從問題的決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環(huán)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體制的權(quán)威有多大,他們的要求最后都必須接受道德的審查”,實證主義法學并不必然的盲目的服從法律,無論邊沁還是奧斯丁都承認:不服從惡法是正當?shù)?,如果這種不服從能促進現(xiàn)狀的改善的話。
三、法社會學派
法社會學派,有稱為社會法學派,學派將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則、法律慣例、法律程序和法律行為作為構(gòu)成社會整體中的某些要素來對待,研究法律在特定社會中的功能、影響和效果。這種研究方法的改變,使得法學研究擴大了視角,不再僅僅將法學定位為法律條文本身進行探討,而是將對法學事實的觀察訴諸于所依存的社會環(huán)境進行分析。
法社會學派主張將法律看成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在社會中探索法律的原委;對法律概念分析只是對“運行中的法律”的一種片面解釋;法律僅僅是社會控制的一種形式。法社會學主張“法律是一種社會功能或社會控制機”,主張用社會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律,注重法律與社會生活之間的聯(lián)系,提倡“社會本位”。(狄驥)
羅斯科?龐德是社會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同時具有植物學博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的他,代表思想是:“社會工程”和“社會利益”。他強調(diào)將法律作為“社會工程”。在此之上提出,“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認、確定、實現(xiàn)和保障各種利益,尤其是社會利益。”提出社會利益學說,龐德將利益分為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認為司法應該以社會利益為重,而不是“應然”意義上的正義。龐德的貢獻在于:跳出自然主義法學的“應然”的判斷,將法學研究的目光投向了現(xiàn)實世界;同時跳出了實證主義解釋論的機械觀點,在解釋的同時注重于對理念的追求。
四、法哲學的借鑒主義
縱觀法學發(fā)展歷程,我們可以輕而易舉的發(fā)現(xiàn):
19世紀,對于自然法學的發(fā)展來說,是一個備受打擊的時期。法學研究家們以純粹的法律事實為研究對象,不加考慮法律之外的事實,實踐性很強的法官和律師甚至認為除了印有法院院戳之外的東西都是幻想,由此可以想象當時自然法學的步履維艱。
20世紀初,法學中的價值理念重新得到重視,與之前不同的是,人們的關(guān)注不再是局限于略帶理想化的普遍立法,伴隨著社會科學的融合和分支的擴展,人們開始對實在法中的理想成分進行鑒定,學者們開始運用社會學、政治學、民族學、人類學等知識反思他們認定的“法學問題”。在此之上,法學的借鑒主義值得我們深思。
筆者認為的“借鑒主義”是指,法學融合了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研究視角,使得法學的研究對象、價值理念都與之前的發(fā)展有了很大的不同。同時,根據(jù)所借鑒的學科不同,又可以分為法社會學派、綜合法學派等;法學發(fā)展后期根據(jù)批判的視角不同,又可以分為女性主義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批判法學等等。
對20世紀之后的時代而言,不同學科對法學研究的沖擊旨在打破法學自以為是的態(tài)度。誠然,我們知道法律的應用與法學理論的教育有著很大的不同,但是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上看,筆者主張法學理論的多元化視角,主張法學理論的研究需要參考其他社會科學的思想、調(diào)研方法,而非僅僅局限于單純對“權(quán)利”與“義務”的分析,法學理論的研究只有“走出去”、再“引進來”,才能不斷豐厚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