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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動因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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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民法典》是世界上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舊民法典;1898年制定新民法典。其基本內容:①總則;②物權;③債權。日本民法典屬于大陸法系,注重結果而忽視判例法和程序法,而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羅馬法,并且是以1800年《法國民法典》和1907年《德國民法典》為主要淵源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律。日本民法典對中國也有一定的影響。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動因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動因全文如下:

  日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度毡久穹ǖ洹纺耸莵喼薜谝徊棵穹ǖ?雖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創(chuàng)新性、革命性在世界范圍的影響遠不及法國民法與德國民法,但在亞洲卻有先聲奪人的地位,客觀上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亞洲諸國實現(xiàn)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作為一個毫無民法傳統(tǒng)的亞洲國家,要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迅速實現(xiàn)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方學習之外,幾乎別無其它選擇。在日本法制走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經基本形成了歐陸模式和英美模式兩種,日本民法的法典化與近代化正是向歐陸國家學習的結果??梢哉f,日本是大陸法系在歐洲大陸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國家。

  近現(xiàn)代日本民法典的發(fā)達史,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六十年代末期翻譯外國民法的活動。其后經歷了學習法國民法模式、法典論爭到采納德國模式確立現(xiàn)行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二戰(zhàn)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在這樣一個進程中,雖然有許多因素也曾起到過不可忽視的作用,但與其他國家的民法法典化過程相比較,其政治因素的決定性作用,卻給我們留下了最為深刻的印象。謝懷栻先生曾經提到,日本民法與政治因素有著親密關系。 我認為,日本民法之近代化與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走上德國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僅是不容忽視的,甚至可以說是起著最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

  一、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原動力來自于改正不平等條約和脫亞入歐的政治目標。

  日本地處東亞,是一個傳統(tǒng)的東方國家,自古以來便深受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理念的影響,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中華法系國家。與中國一樣,日本歷史上缺少民法傳統(tǒng),所謂律法,均指刑事或行政管理法而言。十九世紀五十年代,處在幕府封建統(tǒng)治之下奉行鎖國政策的日本也遭到了來自西方資本主義列強的入侵且在其強大壓力下,曾先后與美、荷、俄、英、法等國簽訂了通商貿易條約,在這些條約里,都不同程度的被強行加入了“治外法權”的內容,從此日本失去了司法主權的獨立和關稅自主權。

  西方列強要求治外法權的借口,是認為日本固有的封建法制不符合近代法治的要求,是野蠻落后的法制,因而懷有不安感,不愿意接受其管轄。 就日本方面而言,由于包含有治外法權內容的不平等條約的存在不僅是民族的屈辱和不幸,同時也由于被剝奪了關稅自主權,極大地損害了它的經濟利益,于是改正條約成為日本政治家們的強烈愿望。而列強提出改正條約的前提是日本實現(xiàn)法治的近代化即構建起歐式的司法系統(tǒng)和編纂法典 .為了滿足列強的要求,達到改正不平等條約的政治目的,日本便不得不在最短的時間里開始大規(guī)模立法,實現(xiàn)民法的法典化與近代化。所以富井政章說:“在法學尚未發(fā)達的今天,短期內成就如此龐大的立法事業(yè),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

  就這一點,當時領導日本法務工作的江藤新平說得更清楚:“帝國今日的急務在于確立國家獨立的要素的司法獨立的基礎,司法權獨立的基礎的確立、完備法治國的組織,在于貫徹條約改正的目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是改正不平等條約這一當時最大的政治因素推動的結果。日本民法的近代化進程是在明治維新后開始啟動的,首先從翻譯外國民法文獻開始。1870年在司法卿江藤新平的直接指揮下,開始了日本翻譯外國民法文獻的工作。作為一個急進主義者,按照江藤的想法,是在直接翻譯外國法典的基礎上迅速實現(xiàn)民事立法的目的,先以之應付列強的要求以便廢除不平等條約,然后再對法律慢慢修改以求適應日本的實際需要。為了強調快速立法,江藤新平頻頻催促,甚至命令箕作麟祥“誤譯無妨,唯求速譯”。 可見當時要求改定條約的心情之急迫。

  追求改正條約固然是導致日本民法近代化和法典化的原動力,但實際上,日本明治維新政府并沒有把眼光只是停留在擺脫不平等條約上,他們是想通過法制的近代化,通過條約的改正,達到富國強兵,走上歐式的近代化發(fā)展道路,最終達到與歐洲列強比肩而立的目標。后來的歷史證明,日本以法制的近代化為手段確實實現(xiàn)了政治經濟國家生活整體上的“脫亞入歐”夢想,成為列強俱樂部在亞洲的成員。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日本的民法制定,不僅是為其短期的政治目標所推動,而且還為其長遠的政治目標服務。

  二、“一君萬民”的國家政體是日本民法典選擇德國模式的決定因素

  十九世紀中后期日本發(fā)生的明治維新,是日本從舊式的封建國家向著近代式的資本主義國家演進的關鍵,從性質上講可以說這是一次資本主義的改良運動。但這一次改良不僅沒有廢除封建的天皇君主制,反而是在恢復天皇權威的旗號下進行的。分析其深刻原因就在于:

  第一,明治維新的主要倡導者來自于封建統(tǒng)治集團內部,如所謂的“維新三杰”木戶孝允、西鄉(xiāng)隆盛和大久保利通,均是強藩的藩士出身;又如明治維新在封建集團內部的主要支持者如三條實美、巖倉具視等人,雖然懷著改革和富國強兵的愿望,但要想從根本上改變封建意識的影響也是不太可能的,他們都是天皇政體的堅定擁護者。

  第二,明治維新是仰仗天皇的權威推行起來的。眾所周知,日本的近代政治革新經歷了一個尊王攘夷-尊王倒幕-“王政復古”-明治維新這樣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尊王”即借助天皇的權威或者說實現(xiàn)大政奉還天皇是貫穿始終的中心思想。天皇制度在日本實行有數(shù)千年的歷史,從幕府時代開始盡管天皇已淪為傀儡,大權由將軍控制,但天皇在道義上仍舊有很強的號召力。倒幕的維新派因找不到別的能夠對抗幕府的力量,只得拾起天皇的旗號。因此順理成章的“一君萬民”,鼓吹主權在君的思想,便成為維新派論證其合理性和進一步推行其改革舉措的理論根據(jù)。

  第三,建立以天皇為首,在天皇的名義下展開中央集權的官僚政治是近代日本政治體制革新的最大特色。在維新之前,日本雖名義上由幕府統(tǒng)一控制全國,但實際上往往強悍的地方大名藩鎮(zhèn)勢力并不一定完全聽從將軍的號令,所謂的“雄藩”還可以自由的制定經濟政策、法律制度,日本全國處在名義上統(tǒng)一實際上割據(jù)的狀態(tài)之中,與此同時,因為長期天皇的暗弱,日本缺乏統(tǒng)一的思想基礎。維新派的領袖們?yōu)榱私鉀Q這個問題,不得不去尋找一個維護全國統(tǒng)一的偶像。為此,伊藤博文曾經在制定日本憲法的樞密院憲法制定會議上提出,日本要建立憲政,必須確立國家的機軸,在排除了將宗教作為國家機軸之后便想到了皇室,他說:“在我國,可以成為機軸者,唯有皇室。” 所以,伊藤博文領導起草的憲法也把注意力放在確立皇室為國家機軸上。他說:“此憲法草案用意于此,力求尊重君權并盡量不加束縛……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權為機軸,而完全不加毀損,不敢以彼歐洲分割主權之精神為據(jù)。當然與歐洲某些國度中之君權民權共同者相比,其道理各異,此為方案之大綱。”

  第四,1871年10月8日,明治政府派出以右大臣巖倉具視為首,有木戶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人參加的使節(jié)團,赴歐美諸國進行考察,先后訪問了美國、英國、法國、比利時、荷蘭、德國、俄國、丹麥、瑞典、意大利、奧地利、瑞士等12國。巖倉使節(jié)團出訪的目的之一是為改革和健全日本國內體制而調查歐美先進諸國的制度與設施。 為探索建設現(xiàn)代化國家的模式,具有日本現(xiàn)代化開端的重要意義。巖倉使節(jié)團一方面認同英國的工商立國模式,也同意美國的教育普及模式;另一方面,對于政治體制,還沒有真正樹立起現(xiàn)代社會的價值觀的出身于武士階級的使節(jié)團成員,面對歐美各不相同的政治體制,他們認為德國比英美法更有參考價值。之所以德國政治體制吸引住使節(jié)團,原因大致有:

  其一,普魯士剛剛通過普法戰(zhàn)爭戰(zhàn)勝了相對更為發(fā)達的法國,這對剛剛為改正條約而與美英交涉失敗、迫切希望擺脫列強控制的日本來說,非常具有實際意義;同時普魯士宰相俾斯麥對使節(jié)團熱情招待,并大力鼓吹發(fā)展軍事,用武力維護國家尊嚴的思想,也深深影響了他們。使節(jié)團成員久米邦武寫道:“德國以通商增其武力,其武力雖在國外并不甚顯,但已以此為國是。此點反而與我日本酷似。研究此國之政治風俗,比研究英國之事情得益尤多。”

  其二,普魯士完成了德意志帝國的統(tǒng)一,建立了以皇帝為首的、由官僚專政的中央集權國家,既沒有動搖皇帝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威,又能夠保證具有改革思想的官僚們大刀闊斧的推行他們的政治策略。

  其三,在當時的普魯士和德意志帝國,乃是一個后發(fā)的從封建制向資本主義過渡的國家,其發(fā)展程度與日本非常相似,這一點也是使節(jié)團感興趣的,因為要日本立刻就去向英、美、法這些發(fā)達國家學習,差距太大,正如木戶孝允所說:“英美法等國(比日本)先進幾倍,(日本想模仿)也是無法趕上的。” 法國剛剛發(fā)生推翻第二帝國的革命建立民主政治,這顯然讓使節(jié)們不安,被認為不符合日本國情,英國的君主立憲也不能滿足日本的需要,所謂使節(jié)團認為均不足以效仿。經過權衡之后,巖倉使節(jié)團認定德國的集權政治體制最符合日本的實際。負責考察政法的木戶孝允說:“尤當取者,以普國為最”。以后在立憲過程中作為負責起草工作的法制官僚最高首領井上毅也十分傾倒于普魯士,事實上,他關于法律、憲法的知識都來自于德國專家。1880年3月,他詳細闡述了把普魯士憲法推薦為日本應該學習的憲法的主張:“普魯士于1850年頒布之國家憲法乃政府創(chuàng)立之初,即給與人民并獲得人民同意之憲法,此與其他各國內亂之后,人民逼迫,向政府要求之憲法不可同日而語也。

  現(xiàn)今之日,德國政府與國會之間互相扶持,因而富強之果得冠歐洲之首,此亦其建國政體不失其宜之故也。” 而當時的德國不過是一個由容克貴族地主把持的帶有濃厚封建殘余的、受到一些資產階級影響而用議會粉飾門面,按官僚制度建立起來并以警察來保衛(wèi)的軍事專制制度國家。因此,巖倉使節(jié)團把德國的集權主義憲法體制引進了日本,同日本固有的天皇制嫁接建立起集權主義政治體制,這就是近代日本的天皇專制主義統(tǒng)治。

  這樣的君主制思想和建立君主制國家的決心,既然已經成為日本國家近代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各項制度和社會生活,包括為國民的商品經濟生活提供行為規(guī)范的民事法律,都圍繞這一中心為其服務就成為在所難免的了。因此一八九三年為修訂帶有民主主義色彩的舊民法典而專門設立的以伊藤博文任總裁的法典調查會,作為首相的伊藤博文親自擬定民法典修訂的規(guī)程,其中明確提出:法典應采潘德克頓式編制體例,按照薩克森民法的編別安排。 所以,“一君萬民”的君主制政體構想,是促使日本民法典最終走向德國模式的政治決定因素。當然除此之外德國民法結構嚴謹、邏輯連貫、易于模仿的因素; 德國民法具體規(guī)則技巧方面較之于法國民法具有后發(fā)優(yōu)勢等等,也對日本民法典最終選擇德國模式有所影響,但我以為,政治因素仍然是最根本的。正如加藤雅信所說的那樣:“法是社會和政治的產物,因此它要發(fā)揮出一定的社會和政治職能” .

  三、家國主義的政治觀念決定了明治日本民法典諸多具體內容的封建性

  日本民法典在結構形式上模仿德國民法典,僅僅是完成了民法典服務于國家憲政體制的第一步,它要真正全面地為政治服務,就必須在內容上貫徹以政治為中心的精神。日本民法典就是從維護封建的“家制”、舊的繼承制度、封建的土地關系等幾個方面來進一步維護君主制的政治體制的,其中家族國家主義觀念又是聯(lián)結君主制政體與絕對主義家制的紐帶。

  首先,天皇制要求有臣民對天皇的絕對敬畏和服從,絕對主義的家族制度是培養(yǎng)和維系這一敬畏之情的有效手段。伊藤博文說:“維新前我國處于一種其他文明國無法類比的特殊狀態(tài)。自古以來我國民人種、宗教、言語、感情皆相同,而與海外諸國隔絕,獨自繼承幾百年來傳說及封建制度之惰性,一家親族關系甚為錯綜,成為社會組織的樞軸,加之宗教及道德上的主義、信仰使君臣、父子、兄弟、朋友之間的仁義、忠信、孝悌之德極其嚴格,日本臣民在此間恰如一大鄉(xiāng)黨,從而舉國呈現(xiàn)一種家族相親的狀態(tài)。” 這說明國家就是按家族的原理來構建的,天皇可以在其中擁有家長般的權威,這一權威不僅用于維護家族的統(tǒng)一,而且被納入倫理范疇而不必受法律的約束。因為它要求臣民有無條件地歸屬意識,對天皇國家自發(fā)與自愿的服從,并充滿崇拜與溫情,成為以忠孝為本的忠臣赤子。這是一個靠無形的力量統(tǒng)治的精神王國,權威在這里是無限的和絕對的,它希冀的是一種從肉體到靈魂的全面的懾服。

  可見,家族制度與天皇制度是一以貫之的,是維系天皇制的民間基礎,為了和忠于天皇的政治制度相適應,規(guī)定以孝為主的家長制的家族制度即“家庭的天皇制”,就成為《日本民法典》的重要任務之一了。所以1898年第二次《日本民法典》,親屬和繼承部分大量采用的是日本舊有的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以武士階級的家族制度為基礎的嚴格的家長制的家族制度。加上若干資本主義原則便形成了日本明治民法特有的親屬繼承法律制度。《日本民法典》第732條定義了家族的概念,規(guī)定凡以親族關系而聚居者構成家族,家族設戶主。日本民法典所謂的戶主絕非一個空名,而是享有許多實際的權利,包括家產管理、家業(yè)經營、家族和分家的指揮權、先祖的祭祀權、家名的保持權等等,戶主握有的對家屬及其事務的實際管理權力,如:戶主有指定家族的居住之權(第749條),家屬有違反這一指定者,戶主有權將其驅趕出家族;戶主有家屬婚姻或收養(yǎng)的決定權,家屬違反戶主意志擅自婚姻或收養(yǎng),戶主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將其趕出家族(第750條);戶主的權利與義務不得拋棄,必須依法律規(guī)定方可變更(第752條),可見戶主權更類似于一種公權力而非簡單意義上的私權;在繼承法部分,既有財產繼承的內容,更非常有特色的確立了家督繼承制度,家督繼承是取得戶主權的方法之一,目的在于使這種封建家族制度傳續(xù)下去。

  通過維護家族的秩序,既強化了忠孝一如的倫理觀念,又建立國民對天皇、對天皇國家的恭敬忠順之情,同時也是對當時聲勢日隆的民權思想和民主意識的沉重打擊。所有這些都說明了以家族國家思想為基礎的民法典竭力維持家族制度的政治目的之所在。

  日本1898年民法典不僅通過家制維護君主制度,還通過物權制度維護封建性的土地關系、維護封建經濟基礎。這一點集中體現(xiàn)在法典保留了永佃權。

  在債權法和其它財產權領域,明治民法典采納了近代化的尊重經濟發(fā)展要求的財產制度,它體現(xiàn)了自由資本主義保護私人所有權、保護契約自由的思想。其實這些規(guī)定也是有其政治意義的。日本維新的目標就是效仿英國,追求富國強兵,追求與歐洲列強比肩,殖產興業(yè)也是他們的追求,在相對遠離國家政治根基、而又有利于發(fā)展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的領域,這樣的放松與容忍是統(tǒng)治者可以接受的,也于他們有利。因此,1898年的日本明治民法典就是一個結合了若干近代民法理論和封建主義思想,資本主義的財產法和封建主義的人身家族法相混合的民法典。

  四、所謂“法典論爭”在本質上就是一場絕對主義與自由民主主義的政治斗爭

  眾所周知,日本民法典的出臺并非一帆風順,而是在激烈的斗爭中誕生的。自從直接翻譯法國民法典的嘗試無疾而終后,日本又聘請了法國法專家波瓦松納德?lián)握ㄖ祁檰?負責起草日本民法典。波瓦松納德于是按照法國民法典的模式和他自己的自由主義法理念,為日本制定了一部帶有較多自由主義色彩和法國民法典模式的日本民法典。但是這一部民法典剛剛出臺便遭到了很多日本學者的強烈反彈。這就產生了日本民法史上著名的延期派與斷行派之間的法典論爭。關于這場論爭的本質,日本學者有很多研究,有從思想基礎研究的、亦有從學者各自的陣營或從政治背景方面進行研究的。人們認為,這場民法典論爭既有英美法學者與法國法學者之間為爭奪學術領地的學閥爭斗的意義,又有自然法學派與歷史法學派之間的理論分歧的性質, 還有自由主義與絕對主義政治主張的斗爭, 有的學者認為,歷史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的不同法觀念構成這場法典論爭的主要方面,因此,其學術意義與德國的法典論爭不相上下, 我以為,日本圍繞舊民法典展開的所謂“法典論爭”,其實質是一場政治斗爭,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屬性。我們可以從這場論爭雙方的陣營組成、斗爭的焦點以及決定斗爭最終命運的因素各方面加以論證。

  首先看斗爭的雙方人員。在法典論爭中的斷行派,大多數(shù)是法國法的支持者,他們以“和法法律學校”為陣地,堅決主張立即實施帶有民主主義色彩的“舊民法典”。其代表人物除了舊民法典的起草主持人法國人波瓦松納德之外就是曾經留學法德的梅謙次郎。 波瓦松納德是一位思想先進的法學家,他的很多思想超越了當時他所處的時代,例如他主張租賃權為物權,主張廢棄日本固有的家族制度而建立近代婚姻家庭制度,不僅表現(xiàn)出他的超前思維,而且說明他是一位具有近代法治理念的自然法學者;作為波瓦松納德的支持者,梅謙次郎也是一位深受民權思想影響的具有資本主義民主主義思想的人,以自由主義自然法學者而著稱。他們與自由民權派相結合, 主張舊民法典應該迅速實施,其實質是希望全面引進歐洲近代法律體系和思想,迅速在日本建立起以自然法學思想為指導的民主主義的政治法律制度體系,一舉蕩滌舊有的封建性質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可見他們更像是一群激進的革新者。

  作為斷行派的反對者,延期派則是以英國法學者為主體,表面上看似乎是主張英國式的經驗主義法律理念優(yōu)越于法國法,僅僅是一個學術上的分歧而已,但在實際上表現(xiàn)了英國法派對英國式君主立憲體制的羨慕,體現(xiàn)了他們改良主義的傾向,一方面他們有發(fā)展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的愿望,另一方面并不希望改變既有的具有濃厚封建性質的所謂“淳風美俗”。他們的核心人物雖然是穗積陳重,但穗積陳重的弟弟穗積八束起到關鍵作用,他所撰寫的《民法出而忠孝亡》的論文,比較系統(tǒng)的闡述了他的國粹主義保守思想,抨擊舊民法典的進步思想,成為延期派代表性著作。

  其次,從雙方斗爭的焦點來看,集中在對家族制度尤其是對家長制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度的不同態(tài)度上。從江戶幕府中期以來日本的家族關系仍舊存在,家長制也還沒有廢除,但作為傾向來看,隨著商品生產的發(fā)展,家長制逐漸削弱了,在下層市民如手工業(yè)者、商人和農民之間,長子繼承制并不一定受重視,子女結婚也相當自由了,這一傾向隨著明治維新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fā)展而得到推廣。

  按照自由主義學者福澤諭吉的主張,希望改造日本舊有的以家長制為核心建立起來的家族制度,而以平等的夫婦為中心加以重構, 以便達到消滅家長專制特權,建立民主式的家族,實現(xiàn)家族制度近代化的目的。波瓦松納德主持下的舊民法典家族法部分正是體現(xiàn)了這一主張,這部民法典形式上雖然承認了以長子繼承制為核心的家長制,但實際上是承認了以夫婦為中心的家族制,削弱了家長的實質權力,這一方面體現(xiàn)在法典形式上一反東方式的先家族后婚姻的順序,而采用先規(guī)定婚姻、再規(guī)定親子關系,最后規(guī)定家長權和家制的歐洲式排列順序;另一方面在內容上則體現(xiàn)為家族成員有獨自的財產所有權和結婚、居住的自由,沒有絕對承認家長的居住指定權、婚姻否決權等實質性權力。 這可以說是舊的家長制家族制與新的夫婦中心的家族制的結合,同時也可以說是民主主義和民權思想在家族制度、民法典上的反映。

  舊民法典的這一革新成果,成為延期派著力攻擊的對象,所謂“民法出而忠孝亡”指責這一家族制度是“極端個人本位的民法,欲以此剔除三千余年的信仰”,認為:“我國是尊祖訓,重家制之邦,權力與法均生于家,……所謂家長權神圣不可侵犯,理由源于祖先的神靈神圣不可侵犯,家族中無論長幼男女,一是服從其威信和權力,一是賴于其保護。” 穗積八束與延期派固守日本三千余年的家長制家族制度,把它說成是優(yōu)越于萬邦的日本獨有的好傳統(tǒng),無疑有國粹主義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種政治上保守的觀念,是對民權主義的反對,他們堅持維護家長的威信和權力,最終的政治意圖當然還是要維護天皇專制的政治體制,抵御民權思想對天皇制度的消減作用。此前的一八八九年由江木衷、奧田義人、土方寧、岡村輝彥、穗積八束等人發(fā)起,有松野貞一郎、伊藤悌次、中橋德五郎諸人聯(lián)名發(fā)表《法典實施延期意見》,從七個方面對舊民法典進行了責難,他們認為,波瓦松納德民法典一是敗壞了倫常,二是縮減了憲法上的命令權,三是違反了預算原理,四是欠缺國家思想,五是攪亂了社會經濟,六是變動了稅法的根源,七是法典強行推行學理。

  可以看出,他們攻擊舊民法典的核心理由仍舊是以絕對主義家族觀和國家觀為基礎的,所謂“敗壞了倫常、攪亂社會”,實際指的是民法典破壞了日本立國的基礎-家長權至高無上的絕對主義家族制度;所謂“欠缺國家思想、縮減憲法上的命令權”云云,無非是要說明家長權的尊嚴是神圣而不可動搖的,正如天皇大權神圣不可侵犯那樣,侵犯了家長權就是動搖了天皇制度、“大日本帝國”的根基。 因此家族制度作為延期派與斷行派斗爭的焦點,體現(xiàn)了絕對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對立的本質。

  第三,從決定這場斗爭命運的因素來看,政治勢力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首先,從政治背景上看,日本舊民法典誕生的幾年,正是日本自由民權思想得到發(fā)展的幾年。進步思想家福澤諭吉、提出過“天不造人上之人,也不造人下之人”的天賦人權思想,有日本的盧梭之稱的中江兆民則大力宣傳共和思想,對革命的民權運動有重要影響。這些進步思想家和某些主張憲政和議會制的政治家的民主活動與人民大眾的革命斗爭相結合,促使自由民權運動在十九世紀70到80年代在日本輝煌一時。

  一八八八年即自由民權運動最后輝煌的那一年,舊民法典完成??梢哉f,日本舊民法典是與自由民權運動相伴而生的。它深深打上自由民權的思想烙印也就不難理解了。不過,自由民權運動的發(fā)展始終遭到保守的日本政府收買、分化瓦解和強力鎮(zhèn)壓,在小農經濟破產、農民階級分化、起領導作用的政黨被瓦解的情況下,到一八九零年,短命的民權運動已是明日黃花,政府極力鼓吹絕對主義國家觀、并通過一系列對外擴張政策,在國民中煽動沙文主義,絕對主義取得了最后的勝利,天皇制度和天皇政治體制得到了鞏固,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所謂延期派的勝利,實際上是絕對主義國家思想對自由民權運動的勝利,是天皇專制鎮(zhèn)壓民主思潮的勝利。舊民法典被延期,標志著啟蒙思想在日本的失敗。其次,在這場斗爭中,政治家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日本學者筱塚昭次指出,日本舊民法規(guī)定了一夫一妻制,這是對當時日本上層社會的一個沖擊,因為當時大多數(shù)議員都是多妻者,僅此一點,議會就不可能通過這個法典,這一說法雖然偏激,卻道出了事情的實質。 不僅如此,主導日本政治生活的主張學習德國憲政體制的大官僚伊藤博文、井上馨、井上毅等人此時已經穩(wěn)固了他們的政治地位,當發(fā)現(xiàn)舊民法并不符合他們的政治主張時,便斷然讓盡速出臺民法典的愿望讓位于保證絕對主義政治模式的需要,他們也站在延期派一邊反對舊民法的實施。因此,帶著民主主義色彩的舊民法典遭到政府和議會一致的反對便理所當然了。最后,雙方還通過組織支持自己觀點的議員在議會內部通過論戰(zhàn)以獲得支持,可見法典論爭的雙方也有動用政治力量為自己張目的心態(tài)。這樣,在一八九二年的日本帝國議會上以壓倒多數(shù)通過了民法商法延期案。從以上各點,我們不難得出結論,這場論爭中延期派的勝利絕不僅僅是學術的勝利,也不是英美法的勝利,而是絕對主義政治家的勝利、也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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