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職培訓時間是否計入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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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張某1976年1月參加工作,后到A學校任國家正式教師,1978年經(jīng)考核推薦去湖南長沙B學院上學3年。畢業(yè)后張某被分配到B第一勘察設計院工作。1997年,張某發(fā)現(xiàn)自己的工齡不對,于是找到當時工作的B第一設計院C分院,要求更正。原工作單位A學校(現(xiàn)為A鎮(zhèn)實驗小學)及勞動人事局都出具了證明證實張某是從單位工作以后才上大學的情況后,被告更正了對張某工齡的錯誤計算并補全了張某的工資。張某當時將證明材料交給了單位。張某于2010年退休,2011年4月份張某到C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取社保證明時,發(fā)現(xiàn)又少了3年工齡,張某的工齡從1976年計算至2010年應為34年,而單位給張某計算的退休工齡是31年。張某當時詢問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他們答復是按照被告上報的材料填寫的,張某去找單位解決,而單位對此卻遲遲不予糾正。 張某認為單位沒有將張某上學期間的3年時間計入工齡是嚴重錯誤的,也與國家有關政策不符,其錯誤做法侵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
律師評析
本案中,張某單位的做法不妥,理由有三:
一、1997年用人單位增加張某3年工齡有證據(jù)支持,有法律依據(jù),是合法有效的;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暫行條例第四條有明確規(guī)定:培訓期間工齡連續(xù)計算。
二、將張某的工齡從34年變?yōu)?1年,并不是變更工齡通知書,因未給張某書面通知變更理由和依據(jù),也未口頭或書面告知張某救濟途徑,而侵害張某合法權益,是違法的。
三、2010年4月,用人單位給張某補發(fā)工資時,少算3年工齡,少發(fā)40.50元,未給張某任何口頭或書面通知,也未說明少算工齡、少補工資的理由與依據(jù),是違法的。
作為用人單位理應嚴格遵守人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上訴人的檔案材料,因工作失誤,遺失員工重要的檔案材料,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不應由員工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單位兩次減少張某的3年工齡的行為程序違法,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是完全違法的。因此,張某要求單位恢復3年工齡的訴訟請求合法。
張某1976年1月參加工作,后到A學校任國家正式教師,1978年經(jīng)考核推薦去湖南長沙B學院上學3年。畢業(yè)后張某被分配到B第一勘察設計院工作。1997年,張某發(fā)現(xiàn)自己的工齡不對,于是找到當時工作的B第一設計院C分院,要求更正。原工作單位A學校(現(xiàn)為A鎮(zhèn)實驗小學)及勞動人事局都出具了證明證實張某是從單位工作以后才上大學的情況后,被告更正了對張某工齡的錯誤計算并補全了張某的工資。張某當時將證明材料交給了單位。張某于2010年退休,2011年4月份張某到C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取社保證明時,發(fā)現(xiàn)又少了3年工齡,張某的工齡從1976年計算至2010年應為34年,而單位給張某計算的退休工齡是31年。張某當時詢問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他們答復是按照被告上報的材料填寫的,張某去找單位解決,而單位對此卻遲遲不予糾正。 張某認為單位沒有將張某上學期間的3年時間計入工齡是嚴重錯誤的,也與國家有關政策不符,其錯誤做法侵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
律師評析
本案中,張某單位的做法不妥,理由有三:
一、1997年用人單位增加張某3年工齡有證據(jù)支持,有法律依據(jù),是合法有效的;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暫行條例第四條有明確規(guī)定:培訓期間工齡連續(xù)計算。
二、將張某的工齡從34年變?yōu)?1年,并不是變更工齡通知書,因未給張某書面通知變更理由和依據(jù),也未口頭或書面告知張某救濟途徑,而侵害張某合法權益,是違法的。
三、2010年4月,用人單位給張某補發(fā)工資時,少算3年工齡,少發(fā)40.50元,未給張某任何口頭或書面通知,也未說明少算工齡、少補工資的理由與依據(jù),是違法的。
作為用人單位理應嚴格遵守人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上訴人的檔案材料,因工作失誤,遺失員工重要的檔案材料,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不應由員工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單位兩次減少張某的3年工齡的行為程序違法,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是完全違法的。因此,張某要求單位恢復3年工齡的訴訟請求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