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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筑稅改政策普通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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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筑稅改政策普通增值稅

  在營改增新政實施前的營業(yè)稅稅制下,建筑業(yè)2015年度納營業(yè)稅5136億占營業(yè)稅的27%,是營業(yè)稅稅源的主要來源之一。建筑業(yè)稅改的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建筑稅改政策普通增值稅,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建筑稅改增值稅

  建筑業(yè)增值稅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7-03-23 財稅〔2016〕36號)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2009-01-19 財稅[2009]9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03-3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2016-07-06 稅總發(fā)〔2016〕106號)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11-0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2016-12-21 財稅[2016]140號)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7-04-20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04-28財稅〔2017〕37號)一、征稅對象、征稅地域和納稅人(一)征稅對象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yè),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yè),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yè)。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y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yè),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yè),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yè)。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yǎng)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yè)。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yè)。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業(yè)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5.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yè)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yè)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yè)。

  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征稅地域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jiān)理服務。

  (三)納稅人

  在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tǒng)稱承包人)以發(fā)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tǒng)稱發(fā)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fā)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fā)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業(yè)與發(fā)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xié)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fā)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fā)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fā)包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與發(fā)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yè)不繳納增值稅。發(fā)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稅額。

  二、稅率、征收率和計稅方法

  (一)稅率、征收率

  提供建筑服務:稅率11%,征收率3%。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yǎng)服務,按照“其他現(xiàn)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一般計稅方法(抵扣法)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采用抵扣計稅方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三)簡易計稅方法(簡易法)

  1.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特定銷售,按照或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3)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3.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4.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5.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業(yè)“營改增”政策最新解讀

  問: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建筑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問:“建筑服務”的適用稅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規(guī)定的?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問: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是怎么確定的?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問: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問: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問: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問: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問: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有兩種不同的預繳方式:

  1.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 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問: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憑證是什么?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guī)定,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

  上述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問: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當期抵減不完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問: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問:納稅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務,申報納稅的增值稅額小于已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近期抵減不完該怎么處理?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問: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開具發(fā)票?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問: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營改增試點前后發(fā)生的相關業(yè)務應如何處理?

  答:營改增試點前后,納稅人發(fā)生以下應稅行為,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處理:

  1. 試點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yè)稅政策規(guī)定差額征收營業(yè)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yè)稅。

  2. 試點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yè)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fā)生退款減除營業(yè)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yè)稅。

  3.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fā)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yè)稅政策規(guī)定補繳營業(yè)稅。

  問: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可以享受什么優(yōu)惠政策?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業(yè)暫免征收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問:境內建筑企業(yè)提供跨境服務享受什么優(yōu)惠政策?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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