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行為結構是什么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搶劫罪的行為結構是什么:
1、手段行為:必須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內容:對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為,包括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還包括殺害被害人的情形(徹底壓制對方反抗)。
暴力對象:必須針對人實施(不包括對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暴力的對方必須是財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權處分財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礙或者行為人自認為會妨礙自己劫取財物的人。
(2)脅迫方法
脅迫內容: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以將來實施暴力相威脅的,以及以當場立即實現(xiàn)損毀名譽、毀壞財物等非暴力內容進行威脅的,不成立搶劫罪,可以成立敲詐勒索罪。
脅迫方式:語言或者動作、手勢。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脅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例如,采用藥物、酒精使被害人暫時喪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財物。
沒有實施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絕對不成立搶劫罪。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tài)取走財物的,僅成立盜竊罪。
2、目的行為:強取財物,即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為人自己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處分)財物;
(3)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乘被害人沒有注意財物時取走其財物;
(4)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之際,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將身邊財物遺留在現(xiàn)場,行為人取走該財物。
3、因果關系: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與奪取財產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1)只要能夠肯定上述因果關系,就應認定為搶劫(既遂),不限于“當場”取得財物。例如,明知被害人當時身無分文,但使用嚴重暴力,壓制其反抗,迫使對方次日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視對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搶劫既遂與未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關系,即使當場取得財物,也不能認定為強取財物。
例如,實施的暴力、脅迫等行為雖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實際上沒有抑制對方的反抗,對方基于憐憫心而交付財物的,只成立搶劫未遂。
再如,甲以搶劫故意實施暴力,導致被害人逃跑時失落財物,甲在追趕時拾得該財物的,不屬于強取財物,認定為搶劫未遂與侵占罪。
又如,為取得財物毆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醫(yī)而取走財物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與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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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1) 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