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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點之修改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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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修改是憲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憲法的規(guī)定享有憲法修改權的國家機關或其他特定的主體對憲法規(guī)范中不符合憲法制定者利益的內容加以變更的憲法創(chuàng)制活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憲法修改的相關司考考點。

  司法考點之憲法修改(一)

  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憲法修改的含義

  隨著司法考試的不斷調整,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司法考試中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憲法的修改應是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依法定程序對憲法條文所作的補充、變更和廢除的專門活動。

  憲法修改與憲法制定的區(qū)別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

  其一,在重新頒布新的憲法文本的情況下,究竟以什么標準來判斷是重新制定憲法還是修改憲法?以憲法的根本精神是否有變化為標準?以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是否有變化為標準?還是有其他標準?這種區(qū)分有無理論和實踐意義?

  其二,假如一國在修憲過程中,通過修正案的方式變更了原憲法的根本精神或根本制度,是修憲還是實質上的重新制定憲法?這是憲法修改的重要問題,應該從制憲權及修憲權理論來認識和區(qū)別是憲法修改還是重新制定憲法的問題。


司法考點之憲法修改(一)

  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憲法修改的必要性

  隨著司法考試的不斷調整,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比重越來越高,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司法考試中的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憲法學理論上,在能否對憲法進行修改的問題上也存在著否定說和肯定說。否定說認為,憲法是國家成立的一種契約,而這種契約是人民之間的相互承諾,如果要修改憲法必須取得全體人民的同意;憲法就像對繼承者繼承遺產(chǎn)的委托一樣不能加以變更,否則就是褻瀆神圣。18世紀的瑞士大法學家瓦特爾和法國的西哀耶士等人就持這一觀點。

  如西哀耶士提出“制憲力”的主張,認為憲法的制定是經(jīng)過全民同意的,因而憲法的修改需獲得全民的同意,但實際上,全民的同意是不可能的。瓦特爾進而認為,既然存在這種困難,那就應該承認憲法可以由多數(shù)人決定進行修改,而對于少數(shù)不同意修改的人,應該允許他們脫離國家,以解除契約上的一切束縛,這顯然是無法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付諸實現(xiàn)的。因此,既然已經(jīng)制定了憲法,就不能再予以修改。法國1791年憲法采納了西哀耶士的觀點。

  縱觀世界各國,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都規(guī)定了憲法修改的程序,說明制憲者已經(jīng)意識到憲法修改的必要性。世界憲法史也反復證明憲法的修改是絕對的,即使是號稱“永久憲法”的憲法,到頭來也無法保證永遠存在和施行。阿拉伯也門民主共和國1970年頒布了“永久憲法”,而到了1978年卻通過了國家元首為共和國總統(tǒng)的決議,實際上修改了憲法。

  蘇丹共和國1973年頒布“永久憲法”,而到了1985年卻通過了更改國名的決議,這實際上也修改了憲法。 日本把于1889年制定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稱之為“不沒的大典”,“但該憲第73條規(guī)定如遇有修改的必要時,當由天皇將提案交議會審議。” 而1946年公布的《日本國憲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憲法修改的條款。

  我們可以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分析了憲法修改的原因。憲法修改的主觀原因在于制憲者認識能力所限,制定的憲法有不足之處。

  其一,制憲者缺乏對憲法基本屬性的全面認識而形成的立憲短期化指導思想,使得憲法不能長久,不得不進行修改;

  其二,由于統(tǒng)治者的憲法:工具主義觀念,不重視憲法的規(guī)范性價值,從而導致憲法的修改;

  其三,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憲法無法涵蓋以后發(fā)生的所有現(xiàn)實問題,需要在一定情況下進行修改。憲法修改的客觀原因在于社會現(xiàn)實的不斷發(fā)展變化。社會現(xiàn)實的發(fā)展變化是憲法修改的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原因。

  司法考點之考點三

  憲法修改的原則

  憲法修改應堅持以下原則:

  (1)慎重原則。所謂慎重原則是指修憲機關在決定是否修改憲法和如何修改憲法時應非常慎重,只有在條件成熟并且非改不可的情況下才進行憲法修改。其中的原因在于:第一,憲法的修改會導致其他法律的相應修改,立法成本增加。當國家的法律進行大規(guī)模調整時,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呈不穩(wěn)定狀態(tài),公民很難有充分的依據(jù)來尋求法律保護。第二,為了保持憲法的穩(wěn)定,輕易不宜修改憲法。

  (2)程序正當原則。修憲程序的正當性一方面有利于確保修憲內容的正當性,從而提高其社會適應能力,延緩下一次憲法修改的到來,另一方面能增強修憲內容的可接受性,為其實施鋪平道路。為了保證修憲程序的正當性,應做到修憲程序的合憲性、修憲過程的民主參與性、修憲程序的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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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歷次憲法頒布及修改時間:

  1954年9月20日 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部憲法,共4章106條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二部憲法,共30條

  1978年3月5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三部憲法,共4章60條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共4章138條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根據(jù)憲法修正案修正的憲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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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點之修改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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