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點之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消耗物是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fā)生變化的物; 不可消耗物是指可以長期多次使用,并不會改變其形態(tài)和性質的物,如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可消耗物是逐漸損耗而實現(xiàn)其經(jīng)濟價值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的相關司法民法考點知識。
司法民法考點之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司法民法考點一
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這是依物能否重復使用而作的區(qū)分。
(1)概念。
A.消耗物是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fā)生變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滅失,如食物因吃而消滅,貨幣因使用而喪失所有權;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變品質的,如原材料經(jīng)加工變?yōu)楫a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針筒、杯、碗等。
B.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復使用,通過使用逐漸磨損其效用的物。如車輛、電器、服裝、房屋等。
司法民法考點之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
(2)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類型。如同樣是借物,所借之物為消耗物時,合同的性質就是消費借貸,借貸物交付時所有權移轉,借貸人只要返還種類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為不可消耗物時,合同的性質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賃合同,租借交付時僅移轉使用權,租借人須返還原物。
司法民法考點二
主物與從物
根據(jù)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觀存在的主從關系,把物分為主物與從物。
同屬一人所有的兩個獨立存在的物,結合起來才能發(fā)揮經(jīng)濟效益的,才構成主物和從物關系。
(1)概念
A.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并在其中發(fā)揮主要效用的物。
B.在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從物。例如杯子和杯蓋,其中杯子是主物,杯蓋是從物。構成從物的要件:
a、從物必須是一個獨立的物
b、主物與從物必須同屬一人所有
c、只有與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發(fā)揮其最大效用,但是與主物配合使用的過程中只起輔助作用。
△特別要注意的是,雖是從物,一定是一個獨立的物,故房屋墻上的門、窗非從物。
(2)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區(qū)分主物與從物的法律意義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沒有相反約定時,從物的所有權隨主物的所有權一并轉移。
(3)主物抵押、質押的效力“有條件地”及于從物:
A.《擔保法解釋》第63條的規(guī)定:
a、在抵押權設定“之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意為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的從物。
b、抵押權設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從物,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該從物。
B.《擔保法解釋》第91條的規(guī)定:
a、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
b、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C.《擔保法解釋》第114條的規(guī)定:如果債務人未將從物移交留置權人占有,則留置權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從物。
司法民法考點三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種范圍流通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
(1)概念
A.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
B.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流通范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幣、黃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運動槍支等。
C.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礦藏、淫穢書刊等。
(2)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A.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無法律限制,故能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B.對限制流通物作何種限制,是由行政法規(guī)定的,如金銀管理條例對黃金、白銀的專營規(guī)定,文物保護法對文物買賣的限制,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經(jīng)營和交易的限制,就屬于對物流通的限制性規(guī)定。由于行政法規(guī)范屬強制性規(guī)范,其對限制流通物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必須遵循,否則,交易行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還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
C.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絕對不允許流通的物。法律對禁止流通物的規(guī)定,既見于民法通則,如國有土地所有權、礦藏、水流等,也見于行政法的規(guī)定,如食品衛(wèi)生法對未經(jīng)獸醫(yī)衛(wèi)生檢驗的肉類的禁止銷售。違反法律對禁止流通物規(guī)定的行為,不僅流通行為無效,還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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