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雇傭法律關系的認定
淺析雇傭法律關系的認定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雇傭關系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析雇傭法律關系的認定
案情:
原告:荊常利,男,成年,漢族,桓臺縣田莊鎮(zhèn)關家村農民。
被告:郭濤,男,成年,漢族,桓臺縣田莊鎮(zhèn)于鋪村農民。
被告:山東金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東營市廣饒縣大王鎮(zhèn)。
2001年9月15日被告金宇公司與被告郭濤簽訂了承包永泰化工有限公司熱電廠房鋼筋工程的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價格為每噸220元,以上價格包括鋼筋下料、加工、運輸、綁扎及鋼筋焊接等費用。該合同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9月原告荊常利經被告郭濤介紹到該工地干活。
同年10月26日荊常利在漲拉鋼筋過程中被扎傷,導致左手2—5指未節(jié)缺失。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金宇公司稱從沒有雇傭荊常利作為自己職工從事勞動,原告荊常利與金宇公司沒有形成勞動關系。金宇公司對荊常利的勞動傷害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荊常利到被告金宇公司所在地的廣饒縣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廣饒縣勞動局認定荊常利與金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淺析雇傭法律關系的認定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金宇公司與被告郭濤簽訂永泰化工有限公司熱電廠房鋼筋工程的承包合同,從其價格每噸220元可以明顯看出,系被告郭濤以承包人工費的形式與被告金宇公司簽訂的內部管理合同。
被告郭濤雇傭原告荊常利為其干活的行為應視為被告金宇公司的職務行為,原告荊常利在干活過程中身體受到傷害,應當得到的賠償理應由被告金宇公司負責,被告郭濤在本案中不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
一、被告金宇公司賠償原告荊常利經濟損失12936.49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荊常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案,一審宣判后,被告金宇公司,上訴至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雇用合同的認定問題。雇傭合同是雇主責任賴以存在的基礎,理論界對此一般如此定義:雇傭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雇員(或稱受雇人、雇工),支付報酬的一方為雇主(或稱雇傭人)。
其特點在于:雇員由雇主選任,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管理和監(jiān)督。在具體案件中,法官對雇用合同合同的性質及其與相類似法律關系的區(qū)別往往存在一些模糊認識,特別是雇傭關系與承攬合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