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罰的目的及其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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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刑罰目的 特殊預防 一般預防 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
內容提要: 本文厘清了刑罰目的與刑罰的屬性,刑罰目的與刑罰的功能,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本質等范疇的關系;揭示了刑罰目的的內容即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闡釋了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法立法的關系;圍繞著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提出了現(xiàn)行刑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議;還就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法司法的關系進行了闡述。
刑罰的目的問題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刑法中的任何問題都與刑罰的目的相聯(lián)系,同時,刑罰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與司法實踐意義,基于此,本文對刑罰的目的及其實現(xiàn)的問題略抒淺見。
一、刑罰目的的界定及與相關概念辨析
?。ㄒ唬┬塘P目的的界定
如何界定刑罰的目的,我國刑法理論上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有人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zhí)行刑罰的目的,也即國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罰作為對付犯罪現(xiàn)象的強制措施及其具體適用和執(zhí)行所預期實現(xiàn)的效果。⑴
也有人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要達到的目標或效果。⑵
還有人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國家刑罰活動過程中,亦即國家在制刑、量刑、行刑過程中對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⑶
上述關于刑罰的目的的定義存在的分歧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刑罰目的是僅限于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還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制定、適用、執(zhí)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二是刑罰的目的是對刑罰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還是僅指刑罰預期的效果。筆者贊同上述不能將刑罰的目的界定為人民法院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的觀點,其理由是:雖然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機關在制定刑罰、執(zhí)行機關在執(zhí)行刑罰時也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立法機關在其制定的刑法總則中關于刑罰種類、刑罰制度、刑罰執(zhí)行等方面的規(guī)定,刑法分則關于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的規(guī)定,本身都有威懾作用,從而具有一般預防的目的。執(zhí)行刑罰的機關對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的執(zhí)行,既具有一般預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預防的目的。所以,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及刑罰執(zhí)行機關分別進行的制刑活動、定罪量刑活動以及刑罰執(zhí)行活動,都是具有目的的。理論上那種認為“將刑罰的目的延伸到刑事立法階段不盡合適”的觀點,在筆者看來并不妥當⑷。
關于刑罰的目的究竟是對刑罰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還是僅對刑罰預期效果的期望,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說法都不盡妥當。首先,將“對刑罰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作為刑罰的目的,違背了關于直接目的與長遠目的關系的基本原理。從兩者的關系來看,應該是先有直接目的而后有長遠目的,在沒有論及直接目的的情況下就將刑罰的目的界定為“對刑罰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并不妥當。其次,雖然刑罰的最終目的是存在的,但是鑒于刑罰直接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罰最終目的實現(xiàn)之間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的原理,刑法理論上也沒有必要去研究刑罰的最終目的,因為刑罰直接目的的實現(xiàn)也意味著刑罰最終目的的實現(xiàn)。
(二)刑罰的目的與相關概念辨析
1.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屬性。屬性,其語詞含義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質、特點。⑸根據(jù)“屬性”的這一語詞含義,刑罰的屬性應是指刑罰的性質。那么,刑罰究竟具有何種性質呢?應該說,刑罰從它產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懲罰的性質。刑罰的懲罰性是與生俱來的,是客觀的。由于作為刑罰屬性的懲罰性是客觀的,因此,與作為主觀范疇的刑罰目的有著根本的不同。雖然作為客觀范疇的刑罰屬性與作為主觀范疇的刑罰目的之間存在著本質上的區(qū)別,但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毫無關系,相反兩者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具體表現(xiàn)在:(1)刑罰的屬性決定刑罰的目的。因為刑罰具有懲罰性,才使得刑罰的制定、適用及執(zhí)行能夠達到一定的目的,否則,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就無從談起。反過來,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則是對刑罰屬性的一種檢驗。(2)刑罰的目的不只是消極地受刑罰屬性的左右,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罰的屬性。如基于刑罰目的的考慮而增設的新刑種可能使刑罰的屬性發(fā)生一定的變化。如增設側重于教育的刑種就會使刑罰不僅具有懲罰性,而且具有教育性。
2.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功能。功能,從語義上講,是指事物或者方法所發(fā)揮的有利的作用。⑹據(jù)此,刑罰的功能,則是指刑罰所發(fā)揮的有利的作用。關于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功能的關系,我國刑法理論上存在著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刑罰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罰的功能得到充分發(fā)揮,使刑罰的積極效果得以實現(xiàn)。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刑罰的目的雖然與刑罰的功能有一定關系,但刑罰的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罰功能的發(fā)揮。⑻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是大有疑問的。所謂刑罰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罰功能得到充分發(fā)揮,使刑罰積極效果得以實現(xiàn)的說法,是顛倒了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正確的表述是,刑罰的功能的充分發(fā)揮是刑罰積極效果實現(xiàn)的前提,因為刑罰的功能本身是指刑罰的積極作用,刑罰自身所具有的積極作用只能是為實現(xiàn)刑罰的目的服務的,而不能反過來說刑罰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罰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根據(jù)刑罰對社會上不同的人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不同,可將刑罰的功能分為對犯罪人的功能、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以及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對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懲罰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則包括安撫功能和補償功能;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又包括威懾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勵功能。⑼上述刑罰功能的實現(xiàn)是實現(xiàn)刑罰目的的前提,而不是刑罰目的的內容。
3.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本質。本質,是指事物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fā)展的根本屬性。⑽據(jù)此,刑罰的本質,是指刑罰固有的,決定其性質、面貌和發(fā)展的根本屬性。由此可見,刑罰的本質具有客觀性、根本性,它決定著刑罰的性質、面貌。而刑罰的目的具有主觀性,是一定的主體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那么,什么是刑罰的本質呢?刑罰的本質應是報應。所謂報應,是指種惡因得惡果⑾,換句話說,就是惡有惡報。犯罪是一種惡,刑罰也是一種惡,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就是以惡報惡,以惡報惡是刑罰固有的屬性。刑罰的本質與刑罰的目的也是相互區(qū)別同時又相互聯(lián)系的兩個范疇。兩者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刑罰的本質表明的是刑罰自身的內在的根本屬性,是一種客觀存在;刑罰的目的則是一定主體主觀上所追求的結果。兩者的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報應這一刑罰的本質衍生出刑罰的目的,報應可以衍生出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也能夠派生出特殊預防的目的。
二、刑罰的目的的內容
?。ㄒ唬┬塘P目的的內容的學說之爭
關于刑罰的目的具體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我國刑法理論上也是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
1.雙面預防說。此說認為,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其內容包括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特殊預防,是指通過適用刑罰對犯罪的人進行懲罰改造,預防他們重新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制定和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威懾、儆戒其他人,預防他們走上犯罪道路。⑿
2.報應與一般預防說。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報應與一般預防。⒀
3.報應與雙面預防說。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包括報應目的和預防目的。報應作為刑罰的目的,是指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是因為他犯了罪,通過懲治犯罪表達正義觀念,恢復社會心理秩序。刑罰的預防目的,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實現(xiàn)防止犯罪發(fā)生的社會功利效果。預防犯罪具體包括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個別預防,又稱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再犯罪力。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對社會上的其他人,主要是指對那些潛在的犯罪人產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⒁
4.教育改造說。此說認為,我國刑罰既有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⒂
5.懲罰、改造與保護說。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懲罰犯罪人;(2)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3)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秩序。⒃
6.刑罰目的三層次說。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應包括三個層次: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法益。⒄
7.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說。此說認為,我國刑罰的目的可分為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指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直接結果。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預防、一般預防和教育人民群眾自覺地遵守法律,鼓勵他們同犯罪作斗爭。間接目的,是指借助適用刑罰所追求的附帶積極效果,即堵塞漏洞,鏟除誘發(fā)犯罪的外部條件。根本目的,是指通過刑罰適用所期望達到的最終目標。我國刑罰的根本目的就是《刑法》第1條規(guī)定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⒅
(二)刑罰目的的具體內容之確定
上述關于刑罰目的的具體內容的各種主張所提出的爭議問題是:第一,刑罰目的是單層次還是多層次的。其中,雙面預防說、報應與一般預防說、報應與雙面預防說、教育改造說認為刑罰目的的層次是單一的,而懲罰、改造與保護說、刑罰目的三層次說以及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說則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多層次的。第二,刑罰目的中預防犯罪是指單面預防還是指雙面預防,單面預防究竟是指一般預防還是指特殊預防。雙面預防說、報應與雙面預防說不言自明,顯然既包括了一般預防,也包括了特殊預防。而報應與一般預防說則表明預防的內容是一般預防。第三,報應是否屬于刑罰目的的內容之一。
筆者認為,刑法學上所研究的刑罰目的應該是人為孤立的范疇,即是將刑罰的目的從直接目的、間接目的、根本目的多層次的相互聯(lián)系的范疇中抽出其直接目的進行研究,從而確定刑罰直接目的的內容,如果在普遍聯(lián)系的范圍內研究刑罰的目的,那么,永遠也不會達成關于刑罰目的的共識。在將研究的視野確定為刑罰的直接目的之后,那些關于刑罰目的多層次的主張就不在本文所研究的范圍之內。
關于刑罰目的中的預防犯罪是指單面預防還是指雙面預防,筆者贊同雙面預防說。單面的特殊預防說僅將刑罰的目的解讀為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執(zhí)行刑罰而使其不再犯罪,這就意味著將刑罰的目的限制在具體適用、執(zhí)行刑罰的環(huán)節(jié),而將立法機關制定刑罰的目的排除在外,這與通行的刑罰目的的定義不相符合。此外,單面的特殊預防否認刑罰具有預防社會上不穩(wěn)定的人實施犯罪的目的,這是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的。一方面刑法立法規(guī)定的刑罰種類、刑罰制度、刑罰執(zhí)行的方式本身就是對社會上危險分子的威懾,使他們不敢以身試法,所以,作為靜態(tài)的刑罰本身就具有一般預防的目的。從動態(tài)方面講,國家對已經犯了罪的人適用刑罰、執(zhí)行刑罰,就是對社會上有犯罪思想的人的一種儆戒、威懾,從而使其放棄犯罪思想,不去實施犯罪,這就是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反過來,單面的一般預防也是不合情理的,因為對已經犯了罪的人適用刑罰,決不僅僅是為了威懾可能犯罪的人,使之不去犯罪,不是將已經犯了罪的人作為工具和犧牲品,相反,是通過對已經犯罪的人的懲罰、教育、改造,使其不再犯罪。所以,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刑罰預防目的兩個不可或缺的內容。
關于報應是否刑罰的目的之一,對此,筆者在前面談到刑罰目的與刑罰本質的時候已經作出了回答,我國臺灣地區(qū)也有學者認為,報應是刑罰的本質而不是刑罰的目的。而且按照德、日刑法學的通說來看,報應是被作為刑罰的本質來理解的。⒆
綜上所述,刑罰的目的就是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
三、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
?。ㄒ唬┬塘P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法立法
科學完備的刑法立法,是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前提,刑法立法要做到最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至少要做到以下兩點。
1.立法技術的科學性。筆者認為,對刑法立法技術科學性的基本要求至少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刑法的規(guī)定要盡量地明確;具體。刑法作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規(guī)范,必須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但不能過于抽象、模糊,過于抽象、模糊的規(guī)定則會導致理解和適用上的混亂,從而損害刑法的權威,妨礙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
?。?)全部刑法規(guī)范之間必須協(xié)調。我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全國人大會制定的單行刑法即“決定”;刑法修正案。不同淵源的刑法規(guī)范之間必須彼此銜接、相互協(xié)調,如果刑法規(guī)范之間相互脫節(jié)、彼此矛盾,司法實踐就會無所適從,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就無從談起。
2.立法內容的完備性。立法內容完備性的具體要求有以下兩點。
?。?)刑法關于犯罪的規(guī)定要完備。首先,刑法總則關于犯罪的一般規(guī)定要完備。諸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故意犯罪過程中各種犯罪形態(tài)的成立條件;共同犯罪及各種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條件等等,在刑法總則中都要作出科學而全面的規(guī)定。其次,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規(guī)定要完備,即要盡可能地把現(xiàn)實生活中已經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的形形色色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
?。?)刑法關于刑罰的規(guī)定要完備。首先,刑法總則要科學地確立刑罰體系、刑罰執(zhí)行方法和刑罰執(zhí)行制度。刑罰體系、刑罰執(zhí)行方法和刑罰執(zhí)行制度,與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有著直接的聯(lián)系。如果刑法立法所確立的刑罰體系包含的主刑和附加刑不能適應懲罰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犯罪的需要,是難以有效地預防犯罪的。同樣,立法上關于刑罰執(zhí)行方法和刑罰執(zhí)行制度的規(guī)定不恰當,也會對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產生消極作用。其次,刑法總則要適當?shù)匾?guī)定各種形態(tài)、各種情形的犯罪的處罰原則,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shù)奶幜P原則;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處罰原則;累犯、再犯、自首犯的處罰原則等,都應在刑法總則中加以適當?shù)囊?guī)定。最后,刑法分則要合理地規(guī)定具體犯罪的種類,使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盡收于恢恢刑法之網(wǎng),同時使那些本不應該按犯罪處理的行為被排除于犯罪的范圍之外。另外,對各種具體犯罪要確定適當?shù)姆ǘㄐ?,即立法者要在正確估價各種具體犯罪在現(xiàn)實生活中可能達到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高限和低限的基礎上,規(guī)定與其社會危害性程度相適應的法定刑。既要避免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與其社會危害性的不相適應,也要避免罪與罪之間的法定刑不相協(xié)調。否則,就會破壞刑法的公正性,影響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
以上論述了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對刑法立法的基本要求,下面根據(jù)上述論及的要求對我國現(xiàn)行刑法立法作一粗略的審視。
當前我國的刑法立法包括: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及7個刑法修正案。通過檢閱已有的刑法規(guī)定,筆者發(fā)現(xiàn),在現(xiàn)行刑法立法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利于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現(xiàn)象。
1.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還不夠全面。雖然近年來我國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設了一些犯罪,但仍然還不夠全面。例如,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行為;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等等,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立法上均沒有將這些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
2.立法技術上有不夠科學之處。首先,現(xiàn)行刑法中存在著一些抽象、模糊的規(guī)定,突出地表現(xiàn)在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規(guī)定。筆者搜索了一下,發(fā)現(xiàn)“情節(jié)嚴重”一詞在刑法分則中共有143處;“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刑法分則中共有49處;“情節(jié)較輕”共有16處;“情節(jié)惡劣”共有10處;“情節(jié)特別惡劣”共6處;“重大損失”共54處;“特別重大損失”共17處;“數(shù)額較大共43處;“數(shù)額巨大”共49處;“數(shù)額特別巨大”共24處;“嚴重后果”共64處;“特別嚴重后果”共10處。相比較而言,其他一些國家的刑法立法中就沒有或者極少有上述我國刑法中的一些彈性用語。如日本刑法典、丹麥刑法典、瑞典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中,都沒有“情節(jié)嚴重”這種彈性的用語。上述國家的刑法典關于財產犯罪的規(guī)定中也沒有“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的表述。有的國家刑法對財產犯罪中的數(shù)額只字不提,如日本刑法關于財產犯罪的規(guī)定就沒有數(shù)額方面的內容,如何判決由法官根據(jù)犯罪成立的理論來進行。有的國家則明確規(guī)定了具體的數(shù)額,如根據(jù)《西班牙刑法典》的規(guī)定,盜竊、詐騙都以5萬比塞塔以上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由于我國刑法中過多地使用了彈性用語,導致的后果是:要么各地的司法人員掌握的標準不一,從而導致定罪量刑的后果差異懸殊;要么過分依賴于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致使犯罪得不到及時的打擊。上述兩種情況歸根到底就是沒有正確地適用刑罰,不正確地適用刑罰,實際上就是對刑罰的濫用,對刑罰的濫用必然妨礙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其次,現(xiàn)行刑法中存在著同一用語在不同條文中含義不同的情況。如同是“處罰”,在有的條文中應該理解為是指量刑,而在有的條文中則既包括定罪,也包括量刑。例如,《刑法》第237條第3款規(guī)定的“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中的“處罰”僅指按上述第1、2款規(guī)定的法定刑處罰,而不包括按上述兩款規(guī)定的犯罪定罪。而《刑法》第239條第3款規(guī)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這一規(guī)定中的“處罰”顯然既包括按第1款規(guī)定的犯罪定罪,也包括按第1款規(guī)定的法定刑處罰。同樣的“處罰”,其含義卻不同。
3.立法內容不夠完備。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關于犯罪的規(guī)定不夠完備。雖然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達到400多種,但仍然沒有全面反映現(xiàn)實生活中的犯罪情況。例如,現(xiàn)行《刑法》第329條只規(guī)定了搶奪國有檔案罪而沒有規(guī)定搶劫國有檔案罪,這顯然屬于立法上應該規(guī)定為犯罪但未規(guī)定為犯罪的情形。又如,按照我國加入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應增設一些新的犯罪,具體包括:影響力交易罪、向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和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等等。
?。?)關于刑罰的規(guī)定不夠完備。首先,現(xiàn)行刑罰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現(xiàn)時期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現(xiàn)行刑罰體系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構成。其主刑只有自由刑和生命刑,而沒有財產刑。而我國現(xiàn)時期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大力發(fā)展市場經濟的情況下,以非法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犯罪越來越多。對出于營利目的的各種經濟犯罪,經濟上的嚴厲制裁會收到良好的效果。而且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單位犯罪只能適用財產刑。由于現(xiàn)行刑罰體系中的主刑沒有財產刑,因而對于那些只需要給予嚴厲經濟制裁或者只能適用財產刑的單位犯罪,只好適用作為附加刑的財產刑,這就導致了對單位犯罪的否定性評價不夠,影響了刑罰的適用效果。在1997年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刑法學界已有將罰金刑確定為主刑的建議,但1997年刑法典未予采納,應當說是一個遺憾。此外,在現(xiàn)時期,利用各種權利和資格進行犯罪的愈來愈多,對于這類犯罪分子剝奪其一定的權利或資格,會更加有效地預防其再次犯罪。但我國現(xiàn)行刑罰體系中只有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剝奪其他權利或資格的刑罰。其次,現(xiàn)行刑法中既存在著某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與其在實踐中表現(xiàn)出的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不相適應的現(xiàn)象,也存在著罪與罪之間的法定刑嚴重失衡的情況。例如,對一些非暴力犯罪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規(guī)定死刑是與其社會危害性明顯不相稱的。尤其是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更是與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相去霄壤!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廢除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將該罪的法定最高刑規(guī)定為無期徒刑,但該最高刑罰仍然過高,依筆者之見,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最高法定刑確定為10年足矣。上述是關于刑罰的嚴厲程度明顯高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例子。反過來,刑罰的嚴厲程度明顯低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如1997年《刑法》第395條規(guī)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原來為5年有期徒刑,經過《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后,其最高法定刑仍然只有10年,而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國家工作人員擁有幾百萬、數(shù)千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卻最多只能判10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另外,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退稅發(fā)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等13種犯罪的死刑,而即將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廢除上述13種犯罪死刑。之所以廢除上述13種犯罪的死刑,是因為這些犯罪侵犯的不是我們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社會危害性還沒有達到應當適用死刑的程度,對實施了這些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并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除上所述,現(xiàn)行刑法分則中關于絕對確定的死刑的規(guī)定,即第121條規(guī)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第239條規(guī)定:綁架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也不妥當。雖然《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情節(jié)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guī)定,但仍然保留了“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的規(guī)定。這種絕對確定法定刑的規(guī)定,雖然能夠保證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實現(xiàn),但并不利于刑罰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xiàn),反而會使社會上的危險分子一不做、二不休,實施極其嚴重的犯罪。
上述情況表明,我國現(xiàn)行刑法立法中存在著一些不利于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因素。為了使刑罰目的有效地實現(xiàn),立法機關應該采取相應措施,對現(xiàn)行刑法予以進一步的完善。如加強刑法規(guī)定的具體化,協(xié)調刑法用語,協(xié)調刑法規(guī)范,將罰金刑上升為主刑,將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但目前還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犯罪化,加強罪與刑之間的協(xié)調等等。
(二)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法司法
完善的刑法立法只是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必要前提,要使刑罰的目的得到切實的實現(xiàn),刑法司法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公安、檢察機關必須及時地偵破案件。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主要是通過刑罰的威懾力達到的,而刑罰的威懾力的大小與犯罪案件是否能夠被及時偵破有關。犯罪案件被偵破得越及時,刑罰的威懾力就越大,一般預防的效果就越好。因為只有犯罪分子被及時地揭露,才能使那些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感到我國司法機關力量的強大,從而不敢輕舉妄動去實施犯罪。反之,如果犯罪分子及其罪行得不到及時揭露甚至始終得不到揭露,那就會使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的僥幸心理得到強化,從而實施犯罪。這是及時偵破案件與一般預防的關系。事實上不僅一般預防的實現(xiàn)有賴于犯罪案件的及時偵破,而且特殊預防的實現(xiàn)也與犯罪案件能否被及時偵破戚戚相關。如果犯罪案件得不到及時偵破甚至始終得不到偵破,犯罪分子就會更加藐視法律和司法機關,繼續(xù)實施犯罪。相反,如果犯罪案件被及時偵破,犯罪分子被迅速抓獲,犯罪分子就不會有再次犯罪的機會。總之,及時偵破犯罪案件對于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主要由公安機關承擔,人民檢察院也承擔著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此,公安、檢察機關及時偵破案件乃是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重要一環(huán)。
2.人民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及時、準確地適用刑罰。首先,人民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及時地適用刑罰。適用刑罰的及時性,一方面可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時的懲罰和改造,有利于特殊預防的實現(xiàn)。另一方面可進一步增強刑罰的威懾力,有利于一般預防的實現(xiàn)。其次,人民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準確地適用刑罰。準確地適用刑罰,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對其處以適當?shù)男塘P或者非刑罰制裁措施。只有對犯罪分子的量刑適當,才能使其真正地認罪服法,從而好好地改造自己,不至于再次犯罪,這就實現(xiàn)了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同時,對犯罪分子量刑適當,也會使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心存懼怕,從而不敢重蹈他人之覆轍。對犯罪分子判處適當?shù)男塘P,還能夠使廣大的公民認為法院的審判體現(xiàn)和伸張了正義,從而信賴審判機關,積極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預防犯罪的發(fā)生,這就使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如果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處刑不當,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就會影響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重罪輕判,就會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刑罰的威力,從而再次犯罪。重罪輕判也會使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藐視刑法的威嚴,因而走上犯罪道路。重罪輕判,還會影響廣大公民同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傊?,重罪輕判既不利于特殊預防,也不利于一般預防。輕罪重判,會使犯罪分子不服判決,對司法機關產生對抗情緒,并且在執(zhí)行刑罰的過程中抵制改造,刑滿釋放后會報復社會,再次犯罪。輕罪重判,也會使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產生逆反心理,從而鋌而走險,實施犯罪。輕罪重判,還會使守法的公民產生反感情緒,不再積極同犯罪作斗爭??傊?,輕罪重判同樣不利于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3.監(jiān)獄必須對罪犯實行有效的改造。我國的行刑機關是監(jiān)獄,特殊預防目的的實現(xiàn)表現(xiàn)為犯罪分子不再實施犯罪,而犯罪分子不再實施犯罪,主要依靠改造罪犯機關也就是監(jiān)獄對罪犯的改造。只有改造罪犯的機關對罪犯進行了有效的改造,罪犯才不至于再次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只是服滿了刑期,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不能排除,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也就難以達到。
縱觀我國目前的刑法司法,應該說各職能機關為打擊和預防犯罪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但勿庸諱言,現(xiàn)實的刑法司法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還存在著不利于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情況。
首先,就公安、檢察機關偵破犯罪案件的情況來看,其及時性還遠遠沒有達到理想的程度。有些案件在發(fā)案很長時間后才得以偵破,有些案件始終得不到偵破,成為懸案。其次,就人民法院適用刑罰的及時性和適當性而言,其現(xiàn)狀遠遠不能令人滿意。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犯罪案件超過訴訟期限而得不到判決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致使一些有罪者得不到及時地懲罰和改造,無辜者被長期枉關枉押。至于適用刑罰不當?shù)那闆r,則更為多見。如有的犯罪分子受賄幾百萬元人民幣,卻僅被處以有期徒刑,有的犯罪分子只盜竊十幾萬元人民幣,就被處以無期徒刑。最后,從改造罪犯工作的效果來看,也令人堪憂。有些地區(qū)的刑滿釋放分子的重新犯罪率高達兩位數(shù)?,F(xiàn)實生活中一些惡性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案犯,往往是那些二進宮、三進宮的人。導致目前改造罪犯工作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從事改造罪犯工作的干警素質還不能完全跟上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形勢。其二,一些改造罪犯的機關沒有切實地貫徹改造罪犯工作方針,沒有正確處理改造與生產的關系,在改造罪犯工作中不是,把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放在第一位,而是過分地強調生產效益.其結果是罪犯的思想沒有得到很好的改造,導致其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其三,分押分管制度尚未健全,致使一些惡性很深、極難改造的慣犯、累犯和本易改造的罪犯關押在一起,形成交叉感染,造成重新犯罪。
為了使刑罰目的得到更好的實現(xiàn),必須對上述刑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加以改進。在刑事案件偵查環(huán)節(jié),要花大力氣改善偵查技術,提高破案率,增強破案的及時性。在刑事審判環(huán)節(jié),審判機關應毫不動搖地堅持獨立審判,排除對刑事審判的各種干預。同時,還要進一步提高審判人員的業(yè)務水平,以保證刑罰適用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在改造罪犯工作這一環(huán)節(jié),一是要采取措施進一步提高干警的素質。二是要擺正改造與生產的關系,務必把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放在第一位。三是要切實健全分押分管制度,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
注釋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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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本文厘清了刑罰目的與刑罰的屬性,刑罰目的與刑罰的功能,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本質等范疇的關系;揭示了刑罰目的的內容即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闡釋了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法立法的關系;圍繞著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提出了現(xiàn)行刑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議;還就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法司法的關系進行了闡述。
刑罰的目的問題是刑法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刑法中的任何問題都與刑罰的目的相聯(lián)系,同時,刑罰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與司法實踐意義,基于此,本文對刑罰的目的及其實現(xiàn)的問題略抒淺見。
一、刑罰目的的界定及與相關概念辨析
?。ㄒ唬┬塘P目的的界定
如何界定刑罰的目的,我國刑法理論上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有人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zhí)行刑罰的目的,也即國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罰作為對付犯罪現(xiàn)象的強制措施及其具體適用和執(zhí)行所預期實現(xiàn)的效果。⑴
也有人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要達到的目標或效果。⑵
還有人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國家刑罰活動過程中,亦即國家在制刑、量刑、行刑過程中對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⑶
上述關于刑罰的目的的定義存在的分歧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刑罰目的是僅限于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還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制定、適用、執(zhí)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二是刑罰的目的是對刑罰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還是僅指刑罰預期的效果。筆者贊同上述不能將刑罰的目的界定為人民法院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的觀點,其理由是:雖然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機關在制定刑罰、執(zhí)行機關在執(zhí)行刑罰時也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立法機關在其制定的刑法總則中關于刑罰種類、刑罰制度、刑罰執(zhí)行等方面的規(guī)定,刑法分則關于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的規(guī)定,本身都有威懾作用,從而具有一般預防的目的。執(zhí)行刑罰的機關對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的執(zhí)行,既具有一般預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預防的目的。所以,立法機關、審判機關及刑罰執(zhí)行機關分別進行的制刑活動、定罪量刑活動以及刑罰執(zhí)行活動,都是具有目的的。理論上那種認為“將刑罰的目的延伸到刑事立法階段不盡合適”的觀點,在筆者看來并不妥當⑷。
關于刑罰的目的究竟是對刑罰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還是僅對刑罰預期效果的期望,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說法都不盡妥當。首先,將“對刑罰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作為刑罰的目的,違背了關于直接目的與長遠目的關系的基本原理。從兩者的關系來看,應該是先有直接目的而后有長遠目的,在沒有論及直接目的的情況下就將刑罰的目的界定為“對刑罰根本效果的最終期望”,并不妥當。其次,雖然刑罰的最終目的是存在的,但是鑒于刑罰直接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罰最終目的實現(xiàn)之間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的原理,刑法理論上也沒有必要去研究刑罰的最終目的,因為刑罰直接目的的實現(xiàn)也意味著刑罰最終目的的實現(xiàn)。
(二)刑罰的目的與相關概念辨析
1.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屬性。屬性,其語詞含義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質、特點。⑸根據(jù)“屬性”的這一語詞含義,刑罰的屬性應是指刑罰的性質。那么,刑罰究竟具有何種性質呢?應該說,刑罰從它產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懲罰的性質。刑罰的懲罰性是與生俱來的,是客觀的。由于作為刑罰屬性的懲罰性是客觀的,因此,與作為主觀范疇的刑罰目的有著根本的不同。雖然作為客觀范疇的刑罰屬性與作為主觀范疇的刑罰目的之間存在著本質上的區(qū)別,但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毫無關系,相反兩者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具體表現(xiàn)在:(1)刑罰的屬性決定刑罰的目的。因為刑罰具有懲罰性,才使得刑罰的制定、適用及執(zhí)行能夠達到一定的目的,否則,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就無從談起。反過來,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則是對刑罰屬性的一種檢驗。(2)刑罰的目的不只是消極地受刑罰屬性的左右,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罰的屬性。如基于刑罰目的的考慮而增設的新刑種可能使刑罰的屬性發(fā)生一定的變化。如增設側重于教育的刑種就會使刑罰不僅具有懲罰性,而且具有教育性。
2.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功能。功能,從語義上講,是指事物或者方法所發(fā)揮的有利的作用。⑹據(jù)此,刑罰的功能,則是指刑罰所發(fā)揮的有利的作用。關于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功能的關系,我國刑法理論上存在著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刑罰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罰的功能得到充分發(fā)揮,使刑罰的積極效果得以實現(xiàn)。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刑罰的目的雖然與刑罰的功能有一定關系,但刑罰的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罰功能的發(fā)揮。⑻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是大有疑問的。所謂刑罰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罰功能得到充分發(fā)揮,使刑罰積極效果得以實現(xiàn)的說法,是顛倒了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正確的表述是,刑罰的功能的充分發(fā)揮是刑罰積極效果實現(xiàn)的前提,因為刑罰的功能本身是指刑罰的積極作用,刑罰自身所具有的積極作用只能是為實現(xiàn)刑罰的目的服務的,而不能反過來說刑罰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罰的積極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根據(jù)刑罰對社會上不同的人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不同,可將刑罰的功能分為對犯罪人的功能、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以及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對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懲罰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則包括安撫功能和補償功能;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又包括威懾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勵功能。⑼上述刑罰功能的實現(xiàn)是實現(xiàn)刑罰目的的前提,而不是刑罰目的的內容。
3.刑罰的目的與刑罰的本質。本質,是指事物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fā)展的根本屬性。⑽據(jù)此,刑罰的本質,是指刑罰固有的,決定其性質、面貌和發(fā)展的根本屬性。由此可見,刑罰的本質具有客觀性、根本性,它決定著刑罰的性質、面貌。而刑罰的目的具有主觀性,是一定的主體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那么,什么是刑罰的本質呢?刑罰的本質應是報應。所謂報應,是指種惡因得惡果⑾,換句話說,就是惡有惡報。犯罪是一種惡,刑罰也是一種惡,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就是以惡報惡,以惡報惡是刑罰固有的屬性。刑罰的本質與刑罰的目的也是相互區(qū)別同時又相互聯(lián)系的兩個范疇。兩者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刑罰的本質表明的是刑罰自身的內在的根本屬性,是一種客觀存在;刑罰的目的則是一定主體主觀上所追求的結果。兩者的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報應這一刑罰的本質衍生出刑罰的目的,報應可以衍生出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也能夠派生出特殊預防的目的。
二、刑罰的目的的內容
?。ㄒ唬┬塘P目的的內容的學說之爭
關于刑罰的目的具體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我國刑法理論上也是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
1.雙面預防說。此說認為,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其內容包括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特殊預防,是指通過適用刑罰對犯罪的人進行懲罰改造,預防他們重新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制定和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威懾、儆戒其他人,預防他們走上犯罪道路。⑿
2.報應與一般預防說。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報應與一般預防。⒀
3.報應與雙面預防說。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包括報應目的和預防目的。報應作為刑罰的目的,是指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是因為他犯了罪,通過懲治犯罪表達正義觀念,恢復社會心理秩序。刑罰的預防目的,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實現(xiàn)防止犯罪發(fā)生的社會功利效果。預防犯罪具體包括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個別預防,又稱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再犯罪力。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的刑罰,對社會上的其他人,主要是指對那些潛在的犯罪人產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⒁
4.教育改造說。此說認為,我國刑罰既有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⒂
5.懲罰、改造與保護說。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懲罰犯罪人;(2)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3)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秩序。⒃
6.刑罰目的三層次說。此說認為,刑罰的目的應包括三個層次: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法益。⒄
7.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說。此說認為,我國刑罰的目的可分為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指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直接結果。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預防、一般預防和教育人民群眾自覺地遵守法律,鼓勵他們同犯罪作斗爭。間接目的,是指借助適用刑罰所追求的附帶積極效果,即堵塞漏洞,鏟除誘發(fā)犯罪的外部條件。根本目的,是指通過刑罰適用所期望達到的最終目標。我國刑罰的根本目的就是《刑法》第1條規(guī)定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⒅
(二)刑罰目的的具體內容之確定
上述關于刑罰目的的具體內容的各種主張所提出的爭議問題是:第一,刑罰目的是單層次還是多層次的。其中,雙面預防說、報應與一般預防說、報應與雙面預防說、教育改造說認為刑罰目的的層次是單一的,而懲罰、改造與保護說、刑罰目的三層次說以及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說則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多層次的。第二,刑罰目的中預防犯罪是指單面預防還是指雙面預防,單面預防究竟是指一般預防還是指特殊預防。雙面預防說、報應與雙面預防說不言自明,顯然既包括了一般預防,也包括了特殊預防。而報應與一般預防說則表明預防的內容是一般預防。第三,報應是否屬于刑罰目的的內容之一。
筆者認為,刑法學上所研究的刑罰目的應該是人為孤立的范疇,即是將刑罰的目的從直接目的、間接目的、根本目的多層次的相互聯(lián)系的范疇中抽出其直接目的進行研究,從而確定刑罰直接目的的內容,如果在普遍聯(lián)系的范圍內研究刑罰的目的,那么,永遠也不會達成關于刑罰目的的共識。在將研究的視野確定為刑罰的直接目的之后,那些關于刑罰目的多層次的主張就不在本文所研究的范圍之內。
關于刑罰目的中的預防犯罪是指單面預防還是指雙面預防,筆者贊同雙面預防說。單面的特殊預防說僅將刑罰的目的解讀為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執(zhí)行刑罰而使其不再犯罪,這就意味著將刑罰的目的限制在具體適用、執(zhí)行刑罰的環(huán)節(jié),而將立法機關制定刑罰的目的排除在外,這與通行的刑罰目的的定義不相符合。此外,單面的特殊預防否認刑罰具有預防社會上不穩(wěn)定的人實施犯罪的目的,這是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的。一方面刑法立法規(guī)定的刑罰種類、刑罰制度、刑罰執(zhí)行的方式本身就是對社會上危險分子的威懾,使他們不敢以身試法,所以,作為靜態(tài)的刑罰本身就具有一般預防的目的。從動態(tài)方面講,國家對已經犯了罪的人適用刑罰、執(zhí)行刑罰,就是對社會上有犯罪思想的人的一種儆戒、威懾,從而使其放棄犯罪思想,不去實施犯罪,這就是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反過來,單面的一般預防也是不合情理的,因為對已經犯了罪的人適用刑罰,決不僅僅是為了威懾可能犯罪的人,使之不去犯罪,不是將已經犯了罪的人作為工具和犧牲品,相反,是通過對已經犯罪的人的懲罰、教育、改造,使其不再犯罪。所以,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刑罰預防目的兩個不可或缺的內容。
關于報應是否刑罰的目的之一,對此,筆者在前面談到刑罰目的與刑罰本質的時候已經作出了回答,我國臺灣地區(qū)也有學者認為,報應是刑罰的本質而不是刑罰的目的。而且按照德、日刑法學的通說來看,報應是被作為刑罰的本質來理解的。⒆
綜上所述,刑罰的目的就是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
三、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
?。ㄒ唬┬塘P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法立法
科學完備的刑法立法,是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前提,刑法立法要做到最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至少要做到以下兩點。
1.立法技術的科學性。筆者認為,對刑法立法技術科學性的基本要求至少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刑法的規(guī)定要盡量地明確;具體。刑法作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規(guī)范,必須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但不能過于抽象、模糊,過于抽象、模糊的規(guī)定則會導致理解和適用上的混亂,從而損害刑法的權威,妨礙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
?。?)全部刑法規(guī)范之間必須協(xié)調。我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全國人大會制定的單行刑法即“決定”;刑法修正案。不同淵源的刑法規(guī)范之間必須彼此銜接、相互協(xié)調,如果刑法規(guī)范之間相互脫節(jié)、彼此矛盾,司法實踐就會無所適從,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就無從談起。
2.立法內容的完備性。立法內容完備性的具體要求有以下兩點。
?。?)刑法關于犯罪的規(guī)定要完備。首先,刑法總則關于犯罪的一般規(guī)定要完備。諸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故意犯罪過程中各種犯罪形態(tài)的成立條件;共同犯罪及各種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條件等等,在刑法總則中都要作出科學而全面的規(guī)定。其次,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規(guī)定要完備,即要盡可能地把現(xiàn)實生活中已經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的形形色色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
?。?)刑法關于刑罰的規(guī)定要完備。首先,刑法總則要科學地確立刑罰體系、刑罰執(zhí)行方法和刑罰執(zhí)行制度。刑罰體系、刑罰執(zhí)行方法和刑罰執(zhí)行制度,與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有著直接的聯(lián)系。如果刑法立法所確立的刑罰體系包含的主刑和附加刑不能適應懲罰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犯罪的需要,是難以有效地預防犯罪的。同樣,立法上關于刑罰執(zhí)行方法和刑罰執(zhí)行制度的規(guī)定不恰當,也會對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產生消極作用。其次,刑法總則要適當?shù)匾?guī)定各種形態(tài)、各種情形的犯罪的處罰原則,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shù)奶幜P原則;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處罰原則;累犯、再犯、自首犯的處罰原則等,都應在刑法總則中加以適當?shù)囊?guī)定。最后,刑法分則要合理地規(guī)定具體犯罪的種類,使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盡收于恢恢刑法之網(wǎng),同時使那些本不應該按犯罪處理的行為被排除于犯罪的范圍之外。另外,對各種具體犯罪要確定適當?shù)姆ǘㄐ?,即立法者要在正確估價各種具體犯罪在現(xiàn)實生活中可能達到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高限和低限的基礎上,規(guī)定與其社會危害性程度相適應的法定刑。既要避免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與其社會危害性的不相適應,也要避免罪與罪之間的法定刑不相協(xié)調。否則,就會破壞刑法的公正性,影響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
以上論述了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對刑法立法的基本要求,下面根據(jù)上述論及的要求對我國現(xiàn)行刑法立法作一粗略的審視。
當前我國的刑法立法包括: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及7個刑法修正案。通過檢閱已有的刑法規(guī)定,筆者發(fā)現(xiàn),在現(xiàn)行刑法立法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利于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現(xiàn)象。
1.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還不夠全面。雖然近年來我國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增設了一些犯罪,但仍然還不夠全面。例如,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行為;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等等,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立法上均沒有將這些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
2.立法技術上有不夠科學之處。首先,現(xiàn)行刑法中存在著一些抽象、模糊的規(guī)定,突出地表現(xiàn)在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規(guī)定。筆者搜索了一下,發(fā)現(xiàn)“情節(jié)嚴重”一詞在刑法分則中共有143處;“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刑法分則中共有49處;“情節(jié)較輕”共有16處;“情節(jié)惡劣”共有10處;“情節(jié)特別惡劣”共6處;“重大損失”共54處;“特別重大損失”共17處;“數(shù)額較大共43處;“數(shù)額巨大”共49處;“數(shù)額特別巨大”共24處;“嚴重后果”共64處;“特別嚴重后果”共10處。相比較而言,其他一些國家的刑法立法中就沒有或者極少有上述我國刑法中的一些彈性用語。如日本刑法典、丹麥刑法典、瑞典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中,都沒有“情節(jié)嚴重”這種彈性的用語。上述國家的刑法典關于財產犯罪的規(guī)定中也沒有“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的表述。有的國家刑法對財產犯罪中的數(shù)額只字不提,如日本刑法關于財產犯罪的規(guī)定就沒有數(shù)額方面的內容,如何判決由法官根據(jù)犯罪成立的理論來進行。有的國家則明確規(guī)定了具體的數(shù)額,如根據(jù)《西班牙刑法典》的規(guī)定,盜竊、詐騙都以5萬比塞塔以上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由于我國刑法中過多地使用了彈性用語,導致的后果是:要么各地的司法人員掌握的標準不一,從而導致定罪量刑的后果差異懸殊;要么過分依賴于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致使犯罪得不到及時的打擊。上述兩種情況歸根到底就是沒有正確地適用刑罰,不正確地適用刑罰,實際上就是對刑罰的濫用,對刑罰的濫用必然妨礙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其次,現(xiàn)行刑法中存在著同一用語在不同條文中含義不同的情況。如同是“處罰”,在有的條文中應該理解為是指量刑,而在有的條文中則既包括定罪,也包括量刑。例如,《刑法》第237條第3款規(guī)定的“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中的“處罰”僅指按上述第1、2款規(guī)定的法定刑處罰,而不包括按上述兩款規(guī)定的犯罪定罪。而《刑法》第239條第3款規(guī)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這一規(guī)定中的“處罰”顯然既包括按第1款規(guī)定的犯罪定罪,也包括按第1款規(guī)定的法定刑處罰。同樣的“處罰”,其含義卻不同。
3.立法內容不夠完備。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關于犯罪的規(guī)定不夠完備。雖然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達到400多種,但仍然沒有全面反映現(xiàn)實生活中的犯罪情況。例如,現(xiàn)行《刑法》第329條只規(guī)定了搶奪國有檔案罪而沒有規(guī)定搶劫國有檔案罪,這顯然屬于立法上應該規(guī)定為犯罪但未規(guī)定為犯罪的情形。又如,按照我國加入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應增設一些新的犯罪,具體包括:影響力交易罪、向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和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等等。
?。?)關于刑罰的規(guī)定不夠完備。首先,現(xiàn)行刑罰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現(xiàn)時期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現(xiàn)行刑罰體系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構成。其主刑只有自由刑和生命刑,而沒有財產刑。而我國現(xiàn)時期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大力發(fā)展市場經濟的情況下,以非法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犯罪越來越多。對出于營利目的的各種經濟犯罪,經濟上的嚴厲制裁會收到良好的效果。而且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單位犯罪只能適用財產刑。由于現(xiàn)行刑罰體系中的主刑沒有財產刑,因而對于那些只需要給予嚴厲經濟制裁或者只能適用財產刑的單位犯罪,只好適用作為附加刑的財產刑,這就導致了對單位犯罪的否定性評價不夠,影響了刑罰的適用效果。在1997年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刑法學界已有將罰金刑確定為主刑的建議,但1997年刑法典未予采納,應當說是一個遺憾。此外,在現(xiàn)時期,利用各種權利和資格進行犯罪的愈來愈多,對于這類犯罪分子剝奪其一定的權利或資格,會更加有效地預防其再次犯罪。但我國現(xiàn)行刑罰體系中只有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剝奪其他權利或資格的刑罰。其次,現(xiàn)行刑法中既存在著某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與其在實踐中表現(xiàn)出的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不相適應的現(xiàn)象,也存在著罪與罪之間的法定刑嚴重失衡的情況。例如,對一些非暴力犯罪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規(guī)定死刑是與其社會危害性明顯不相稱的。尤其是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更是與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相去霄壤!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廢除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將該罪的法定最高刑規(guī)定為無期徒刑,但該最高刑罰仍然過高,依筆者之見,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最高法定刑確定為10年足矣。上述是關于刑罰的嚴厲程度明顯高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例子。反過來,刑罰的嚴厲程度明顯低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如1997年《刑法》第395條規(guī)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原來為5年有期徒刑,經過《刑法修正案(七)》修訂后,其最高法定刑仍然只有10年,而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國家工作人員擁有幾百萬、數(shù)千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卻最多只能判10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另外,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jù)詐騙罪,金融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退稅發(fā)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等13種犯罪的死刑,而即將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廢除上述13種犯罪死刑。之所以廢除上述13種犯罪的死刑,是因為這些犯罪侵犯的不是我們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社會危害性還沒有達到應當適用死刑的程度,對實施了這些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并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除上所述,現(xiàn)行刑法分則中關于絕對確定的死刑的規(guī)定,即第121條規(guī)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第239條規(guī)定:綁架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也不妥當。雖然《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情節(jié)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guī)定,但仍然保留了“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的規(guī)定。這種絕對確定法定刑的規(guī)定,雖然能夠保證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實現(xiàn),但并不利于刑罰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xiàn),反而會使社會上的危險分子一不做、二不休,實施極其嚴重的犯罪。
上述情況表明,我國現(xiàn)行刑法立法中存在著一些不利于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因素。為了使刑罰目的有效地實現(xiàn),立法機關應該采取相應措施,對現(xiàn)行刑法予以進一步的完善。如加強刑法規(guī)定的具體化,協(xié)調刑法用語,協(xié)調刑法規(guī)范,將罰金刑上升為主刑,將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但目前還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犯罪化,加強罪與刑之間的協(xié)調等等。
(二)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與刑法司法
完善的刑法立法只是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必要前提,要使刑罰的目的得到切實的實現(xiàn),刑法司法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公安、檢察機關必須及時地偵破案件。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主要是通過刑罰的威懾力達到的,而刑罰的威懾力的大小與犯罪案件是否能夠被及時偵破有關。犯罪案件被偵破得越及時,刑罰的威懾力就越大,一般預防的效果就越好。因為只有犯罪分子被及時地揭露,才能使那些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感到我國司法機關力量的強大,從而不敢輕舉妄動去實施犯罪。反之,如果犯罪分子及其罪行得不到及時揭露甚至始終得不到揭露,那就會使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的僥幸心理得到強化,從而實施犯罪。這是及時偵破案件與一般預防的關系。事實上不僅一般預防的實現(xiàn)有賴于犯罪案件的及時偵破,而且特殊預防的實現(xiàn)也與犯罪案件能否被及時偵破戚戚相關。如果犯罪案件得不到及時偵破甚至始終得不到偵破,犯罪分子就會更加藐視法律和司法機關,繼續(xù)實施犯罪。相反,如果犯罪案件被及時偵破,犯罪分子被迅速抓獲,犯罪分子就不會有再次犯罪的機會。總之,及時偵破犯罪案件對于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主要由公安機關承擔,人民檢察院也承擔著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此,公安、檢察機關及時偵破案件乃是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重要一環(huán)。
2.人民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及時、準確地適用刑罰。首先,人民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及時地適用刑罰。適用刑罰的及時性,一方面可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時的懲罰和改造,有利于特殊預防的實現(xiàn)。另一方面可進一步增強刑罰的威懾力,有利于一般預防的實現(xiàn)。其次,人民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準確地適用刑罰。準確地適用刑罰,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對其處以適當?shù)男塘P或者非刑罰制裁措施。只有對犯罪分子的量刑適當,才能使其真正地認罪服法,從而好好地改造自己,不至于再次犯罪,這就實現(xiàn)了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同時,對犯罪分子量刑適當,也會使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心存懼怕,從而不敢重蹈他人之覆轍。對犯罪分子判處適當?shù)男塘P,還能夠使廣大的公民認為法院的審判體現(xiàn)和伸張了正義,從而信賴審判機關,積極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預防犯罪的發(fā)生,這就使刑罰一般預防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如果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處刑不當,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就會影響刑罰目的的實現(xiàn)。重罪輕判,就會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刑罰的威力,從而再次犯罪。重罪輕判也會使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藐視刑法的威嚴,因而走上犯罪道路。重罪輕判,還會影響廣大公民同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傊?,重罪輕判既不利于特殊預防,也不利于一般預防。輕罪重判,會使犯罪分子不服判決,對司法機關產生對抗情緒,并且在執(zhí)行刑罰的過程中抵制改造,刑滿釋放后會報復社會,再次犯罪。輕罪重判,也會使社會上的不穩(wěn)定分子產生逆反心理,從而鋌而走險,實施犯罪。輕罪重判,還會使守法的公民產生反感情緒,不再積極同犯罪作斗爭??傊?,輕罪重判同樣不利于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3.監(jiān)獄必須對罪犯實行有效的改造。我國的行刑機關是監(jiān)獄,特殊預防目的的實現(xiàn)表現(xiàn)為犯罪分子不再實施犯罪,而犯罪分子不再實施犯罪,主要依靠改造罪犯機關也就是監(jiān)獄對罪犯的改造。只有改造罪犯的機關對罪犯進行了有效的改造,罪犯才不至于再次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只是服滿了刑期,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不能排除,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也就難以達到。
縱觀我國目前的刑法司法,應該說各職能機關為打擊和預防犯罪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但勿庸諱言,現(xiàn)實的刑法司法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還存在著不利于刑罰目的實現(xiàn)的情況。
首先,就公安、檢察機關偵破犯罪案件的情況來看,其及時性還遠遠沒有達到理想的程度。有些案件在發(fā)案很長時間后才得以偵破,有些案件始終得不到偵破,成為懸案。其次,就人民法院適用刑罰的及時性和適當性而言,其現(xiàn)狀遠遠不能令人滿意。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犯罪案件超過訴訟期限而得不到判決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致使一些有罪者得不到及時地懲罰和改造,無辜者被長期枉關枉押。至于適用刑罰不當?shù)那闆r,則更為多見。如有的犯罪分子受賄幾百萬元人民幣,卻僅被處以有期徒刑,有的犯罪分子只盜竊十幾萬元人民幣,就被處以無期徒刑。最后,從改造罪犯工作的效果來看,也令人堪憂。有些地區(qū)的刑滿釋放分子的重新犯罪率高達兩位數(shù)?,F(xiàn)實生活中一些惡性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案犯,往往是那些二進宮、三進宮的人。導致目前改造罪犯工作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從事改造罪犯工作的干警素質還不能完全跟上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形勢。其二,一些改造罪犯的機關沒有切實地貫徹改造罪犯工作方針,沒有正確處理改造與生產的關系,在改造罪犯工作中不是,把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放在第一位,而是過分地強調生產效益.其結果是罪犯的思想沒有得到很好的改造,導致其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其三,分押分管制度尚未健全,致使一些惡性很深、極難改造的慣犯、累犯和本易改造的罪犯關押在一起,形成交叉感染,造成重新犯罪。
為了使刑罰目的得到更好的實現(xiàn),必須對上述刑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加以改進。在刑事案件偵查環(huán)節(jié),要花大力氣改善偵查技術,提高破案率,增強破案的及時性。在刑事審判環(huán)節(jié),審判機關應毫不動搖地堅持獨立審判,排除對刑事審判的各種干預。同時,還要進一步提高審判人員的業(yè)務水平,以保證刑罰適用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在改造罪犯工作這一環(huán)節(jié),一是要采取措施進一步提高干警的素質。二是要擺正改造與生產的關系,務必把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放在第一位。三是要切實健全分押分管制度,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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