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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廢除若干問題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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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廢除若干問題研究論文

  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向前發(fā)展,輕刑化成為我國刑法發(fā)展的重要方向,一個重要的表現(xiàn)便是死刑罪名的數(shù)量不斷減少。我國確立了逐步縮減死刑罪名適用的死刑改革指導方針。我國死刑罪名的廢除首先從非暴力犯罪開始,毒品犯罪作為非暴力犯罪之一,由于其自身無被害人、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等特點,并不符合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條件。在毒品犯罪高死刑適用率的背景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廢除是我國死刑制度改革進一步向前推進的重要步驟。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毒品犯罪死刑廢除若干問題研究相關論文。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毒品犯罪死刑廢除若干問題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作為一個古老的話題,對其爭論由來已久。筆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廢除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分別從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層面提出我國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廢除,以不斷順應刑事司法改革的趨勢。

  關鍵詞:毒品犯罪;死刑廢除;刑罰謙抑性

  2014年6月26日,在新一度的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習與李對于毒品犯罪做出重要指示,嚴厲打擊各類毒品犯罪活動,堅決遏制毒品問題蔓延勢頭。毒品犯罪作為一類高發(fā)案件,由于其適用死刑的頻繁而引起廣泛關注。筆者借此契機,對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做以下幾方面的探討。

  一、毒品犯罪死刑廢除的合理性

  1.順應世界犯罪適用的趨勢

  對死刑這一剝奪生命的刑種的適用源遠流長,在古代的亂世中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現(xiàn)今刑事法的時代是一個逐步廢除死刑的時代,尤其是對于一些實質(zhì)危害性不大、罪不至死的犯罪,國際上普遍的做法是將該類犯罪的死刑適用予以取締,以適應世界不斷高漲的保護人權的大趨勢,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毒品犯罪由于其自身獨特的屬性,其造成的實質(zhì)危害性并非立法機關估計的那樣嚴重,若將其廣泛適用死刑又難以達到“其罪當死”的標準,難以服眾。因此,應將毒品犯罪的死刑堅決予以廢除。

  2.符合刑罰謙抑性的要求

  刑罰的謙抑性強調(diào)適用刑罰的必要性,包含著謹慎、內(nèi)斂的刑罰適用理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對其認定應依據(jù)具體的情況,包括時期、地域、制度等等因素,即決定犯罪與否不易。毒品犯罪與特定的社會因素緊密相連,因此,將毒品犯罪一味地至于死刑的規(guī)制之下,正當性與合理性令人生疑。此處合理的規(guī)制手段應同具體的原因相聯(lián)系,采取同社會因素無縫對接的辦法,針對性的對于毒品犯罪予以規(guī)制。也就是說,此處死刑這一刑罰的適用并非居于主要地位,而應逐步廢除甚至予以取締。因為,對于犯罪的規(guī)制以必要性為基準。死刑這一極端的規(guī)制手段,應在毒品犯罪的規(guī)制領域率先予以廢除,以符合刑法謙抑性的需求。

  3.與我國刑罰改革的思路相銜接

  我國的刑事立法在歷次修訂過程中,秉承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刑罰的配置日趨輕緩。在死刑這一古老的刑罰配置上,體現(xiàn)得尤為明顯。通過歷次刑法修正案的出臺,死刑罪名在日益減少,尤其以“修正案(八)”最為明顯,此次修法將經(jīng)濟類犯罪等為代表的實質(zhì)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死刑規(guī)定予以取締?,F(xiàn)今,我國的毒品犯罪存在定罪標準單一、死刑適用畸繁的不足,上文中談到的改革亦是基于此。這一不足會帶來極為嚴重的后果,正與我國的刑法改革相悖。因而,應著力解決這一束縛在我國刑事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桎梏,在毒品犯罪領域,進行死刑廢除的先行先試的試點,從而為以后的整體取締死刑奠定理論與實踐基礎。

  二、廢止毒品犯罪死刑適用的可行性

  1.具有一定的思想與輿論基礎

  隨著我國經(jīng)濟轉(zhuǎn)型的不斷深入,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的人權保護意識已成“燎原之勢”,具備相當堅實的群眾基礎。因而公眾對于死刑的敬畏之心日盛,開始反思死刑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國2004年出臺的憲法第四次修正案將人權的保護予以明確化,即是對于人民群眾廢死呼聲的回應,為我國的刑事法改革樹立了標桿,也為廣大人民群眾廢死的社會心理奠定了法治基礎。

  2.公眾對于毒品犯罪的廢死較易接受

  同實質(zhì)危害性極大的犯罪相比,社會公眾對于毒品犯罪態(tài)度形成極大反差,對其廢除死刑并未觸及社會公眾那條敏感的神經(jīng),人民群眾較易能接受。這源自該類犯罪并未觸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社會公眾的法益侵害并未達到緊迫性與嚴重性的程度。從危害結果來看,同嚴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人身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不同,毒品犯罪造成的類似法益侵害的程度較輕;且毒品犯罪并不直接造成上述法益的侵害,此法益侵害系由吸食毒品的行為造成的。從立法角度來看,毒品犯罪被納入分則的第6章中,從章節(jié)的分配上可以看出,該類罪的侵害法益為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從當然解釋的角度,侵害的法益并不包含人身法益。在構成要件上,毒品犯罪的具體實施者是在謀取非法利益的驅(qū)使下,并非是基于侵害人身法益且更多的是對社會正常秩序的破壞。因而,在毒品犯罪領域率先取締死刑配置,遇到的改革阻力極小,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極大。對于毒品犯罪危害存在認識誤區(qū)的,應加強輿論的宣傳引導,鞏固已有的思想成果。

  3.其他的替代性刑罰較有效

  一味對毒品犯罪施以死刑等刑罰處罰,并不能完全減緩日益嚴峻的毒品泛濫的形勢。正如馬克思所說:“……通過刑罰手段來震懾犯罪難以成功。”甚至,毒品犯罪的死刑判決率同毒品案件呈正相關,死刑判決率的遞增無形中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風險,客觀上增加了毒品犯罪具體實施者的獲利空間。從而導致了死刑判決率-獲利-毒品案件高發(fā)的怪圈。

  意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認為,死刑的作用效果并非長久;若用諸如勞役等處罰手段來對罪犯予以規(guī)制,以限制自由為代價,更具有長遠意義,也是較為有效的規(guī)制方法。也有的學者認為,自由刑具有長久性,能將毒品犯罪實施者置于持續(xù)震撼。我國的刑事法對于毒品犯罪配置了財產(chǎn)性的處罰,然而這些立法顯得較為抽象,實際操作性不強,導致適用效果不佳。筆者認為,應破除對于重刑主義的盲目崇拜,逐步廢除該類罪的死刑。廢除毒品犯罪死刑并非對于該類犯罪怠于規(guī)制,而是要通過更加合理的規(guī)制手段進行規(guī)制。此處的合理規(guī)制手段包含了諸如財產(chǎn)刑、徒刑類的刑罰,這些處罰較重刑有著獨特的優(yōu)勢,能夠切實緩解上述提到的毒品判決怪圈。

  三、毒品犯罪死刑廢除的中國路徑

  1.立法層面廢除運輸毒品罪的死刑

  學界對于該罪的性質(zhì)的認定主要由以下觀點:

  (1)法益侵害程度說。毒品運輸行為所帶來的法益侵害程度顯著低于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的行為。

  (2)單獨成罪說。將運輸毒品罪從分則的有關文本規(guī)定中剝離,創(chuàng)設新罪。

  (3)取消說。對于運輸毒品行為,可直接適用《刑法》第347條;或以該罪的幫助犯論處,因此不主張創(chuàng)設新罪。前述學者無一例外的認為將運輸毒品的行為與走私等行為統(tǒng)一適用刑罰,有違刑法基本原則,造成處罰上的不公平。

  大多數(shù)運輸毒品的實施者為社會的底層人士,只是整個毒品交易鏈條的不起眼環(huán)節(jié)。其并非毒品犯罪的策劃者或者積極參與者,同背后真正的“大佬”相比,其地位微乎其微,難以對大局產(chǎn)生實質(zhì)影響。若將前述人員統(tǒng)一適用死刑,無疑喪失了刑罰的基本功能,對于真正的犯罪分子難以起到刑法所應有的作用。所以,我國在以后的修正案中應將這兩類人群進行區(qū)別對待,對于這些背后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大佬”處以重刑。

  2.司法上限縮除運輸毒品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嚴打”一詞伴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發(fā)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其收效甚微,并未實現(xiàn)“嚴打”政策的初衷,甚至對于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沖擊。為了維護失衡的社會秩序,需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起作用。此處的“嚴”包含嚴密法網(wǎng)等等內(nèi)涵,不同于“嚴打”政策?,F(xiàn)階段,若繼續(xù)秉持“嚴打”態(tài)勢,無疑會為廢除毒品犯罪的死刑進程增加更多的阻力。

  3.對于毒品再犯、累犯,在適用死刑時應謹慎

  毒品的再犯與累犯情節(jié)是毒品犯罪適用時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的從重量刑情節(jié)。對于毒品再犯、累犯動用極刑手段規(guī)制時理應認真對待,不宜一具備法定數(shù)額標準時,就統(tǒng)一動用極刑規(guī)制。實際上,這也涉及毒品再犯與一般累犯的關系問題。毒品再犯的立法初衷系彌補兩者之間存在的立法漏洞。所以,毒品再犯規(guī)制的重點應是彌補一般累犯無法規(guī)制的漏洞之處。而對于同時構成兩者的類型,鑒于一般累犯阻卻刑罰裁量制度的運行,規(guī)制手段更為嚴厲。故根據(jù)交叉競合重法優(yōu)于輕法之處斷原則,應選擇適用一般累犯之法條。對于一般累犯阻卻適用而應歸屬毒品再犯討論的情形時,鑒于毒品犯罪的實施者所犯的前后兩罪之間已經(jīng)過相當長的時間,前罪留給社會的印跡已逐漸消退,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在刑罰適用時應慎重適用死刑。只有對于同時應評價為這兩種情形時,同時考慮立案標準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時,才有死刑適用的必要,同時要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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