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之憲法在各國中的體現
司法考點之憲法在各國中的體現
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憲法在各國中的體現相關司考考點。
司法考點之憲法在各國中的體現
司法考點之考點一
各國憲法中的基本人權原則
從世界各國憲法的規(guī)定看,各國憲法對基本人權原則的體現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在人權宣言中予以規(guī)范,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宣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并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它還特別強調指出,凡權利無保障的地方,就沒有憲法。“并對人權的具體內容作了補充,即”自由傳述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等等。
司法考點之憲法在各國中的體現
2、既明確規(guī)定基本人權原則,又以公民基本權利的形式規(guī)定基本人權的具體內容。這是多數國家憲法采用的形式。如日本憲法不僅明確規(guī)定:“我們確認,世界各國國民同等享有在和平中生存并免除恐怖與貧乏的權利”,而且在第三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中規(guī)定了人權的基本內容;白俄羅斯憲法同樣既規(guī)定“努力確立的俄羅斯共和國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又在第二部分“個人、社會、國家”中規(guī)定了基本人權的具體內容;等等。
3、并不明文規(guī)定基本人權原則,只是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我國現行憲法雖然沒有直接以規(guī)范的形式規(guī)定基本人權原則,但憲法專章規(guī)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權利和自由;美國憲法及其修正補充的權利法案,就只有公民權利的具體規(guī)定,而沒有用文字宣布基本人權原則;比利時憲法也只是在第二章“比利時國籍及國民的權利”中規(guī)定了國民的具體權利;丹麥、荷蘭等許多國家的憲法也都是如此。
4、原則上確認基本人權,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卻規(guī)定較少。如法國1958年憲法雖然宣布“熱愛1789年(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所規(guī)定的,并由1946年憲法序言的確認和補充的人權和國家主權的原則”,但在憲法的具體條文中則只對公民的選舉權作了規(guī)定,當然,在世界各國的憲法中,采用這種形式的很少。
司法考點之考點二
各國中的法治原則
既然法治是一種治國的理論、原則和方法,那么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的憲法無疑應將其確認為基本原則,并在憲法的具體內容中予以充分體現??v觀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規(guī)定,在體現法治原則時一般都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與之相抵觸,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之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各國家機關的職權由憲法和法律授予,其權力必須依法行使;
第五,司法獨立。
如作為179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明確規(guī)定:“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除非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情況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xù),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國憲法規(guī)定,聯邦憲法、法律是全國的最高法律,各州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日本憲法規(guī)定,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guī),與憲法相違背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任何人非依法律所定手續(xù)不得剝奪其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罰”等等。
從資本主義各國憲法對法治原則的體現方式來說,主要有以下二種形式:
一是在憲法序言或者憲法條文中明確宣布為法治國家,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序言規(guī)定:“制憲會議莊嚴宣布:葡萄牙人民決心保衛(wèi)國家獨立,捍衛(wèi)公民基本權利,確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則,確保法治在民主國家中的最高地位。”《土耳其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guī)定:“土耳其共和國是一個民主的、非宗教的、社會的法治國家。”《摩納哥公國憲法》第2條宣稱:“公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尊重自由和基本權利。”
二是雖不直接運用法治一詞,但其他文字或有關內容卻清楚地表明該憲法以法治為基本原則,如1958年法國憲法第1條規(guī)定:“共和國的口號是‘自由、平等、博愛”,“共和國的原則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前述法國《人權宣言》、美國憲法和日本憲法等也是如此。盡管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法治原則,對于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以及英國資產階級國家政權起了很大作用,但由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立法中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
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fā)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么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且還規(guī)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憲法和法律不僅具有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堅強的后盾,從而使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
司法考點之考點三
各國中的權力制約原則
盡管由于各國國家政權的本質、具體歷史條件、政治文化傳統等諸方面的不同,權力制約原則在各國憲法中表現也不一樣,但大致說來可以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則主要表現為監(jiān)督原則。
(一)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分權原則資產階級在制定憲法、建立自己的國家政權過程中,都將近代分權學說予以貫徹,從而形成權力制約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分權原則。分權原則又稱為分權制衡原則,是指把國家權力分為幾個不同的部分,分別是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這些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從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規(guī)定看,對分權原則的運用主要有三種基本形式。
第一,美國式。美國是運用分權制衡原則最典型的資本主義國家,其分權與制衡的關系極為明確、具體。根據美國憲法的規(guī)定,立法權屬于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司法權屬于聯邦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同時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
如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有權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有權通過彈劾審判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彈劾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銷其職務之權,參議院對彈劾案有審判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有限的否決權。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總統彈劾案的審判庭主席;根據憲法慣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無效等等。實行總統制的現代各國采取的一般都是美國式。
第二,英國式。英國運用分權原則的特點在于立法權勝過行政權,下議院勝過上議院,立法權是三權的重點,并建立以議會為重心的責任內閣制。英國責任內額制的基本內容是:內閣由下議院多數黨的黨魁組織;內閣成員對下議院負連帶責任,如果下議院對內閣不責任,不是內閣總辭職,就是內閣解散下議院。
日本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它在運用分權原則過程中,具有英國式的特點。日本憲法規(guī)定:國會是惟一立法機關,行政權屬于內閣,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國會有權提名內閣大臣,提請?zhí)旎嗜蚊?,有權通過不信任案迫使內閣總辭職,內閣在國會通過不信任案時,有權在十日內提請?zhí)旎式馍⒈娮h院;最高法院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guī)則是否符合憲法等等。
第三,法國式。法國在運用分權原則過程中,既吸收了總統制的特點,也借鑒了議會制的特點,通過加強總統的權力,削弱議會的權力,從而把分權與制衡的權力重心由立法轉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總統半議會制的體制。根據1958年憲法的規(guī)定,總統以仲裁人和保證人的地位行使國家權力。
他有權任命政府并根據的建議任免其他政府成員;他有權主持內閣會議,簽署內閣會議所決定的法令和命令。憲法還規(guī)定,總統有權就一切涉及公共權力組織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復決;總統有權以命令宣布議會特別會議的召開和閉會。憲法還規(guī)定,就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的施政綱領或者總政策,得對國民議會提出由政府承擔責任的說明,當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當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說明時,必須向共和國總統提出政府辭職,等等。
從資產階級各國政治實踐看,分權原則對于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使國家政權服務于有產階級也的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盡管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相互傾軋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不能不說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削弱,分權原則正在日趨走向衰落。
(二)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監(jiān)督原則由巴黎公社首創(chuàng)、經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闡述與強調的監(jiān)督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了明確體現,并成為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的具體形式??v觀各個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一般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規(guī)定監(jiān)督原則:
第一,在人民與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系方面,一般都規(guī)定人民代表(議員)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可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等。如蘇聯1977年憲法第107條規(guī)定:“代表必須對選民以及提他為代表候選人的集會和社會組織報告自己的工作和蘇維埃的工作。”“辜負選民信任的代表,根據多數選民的決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可以隨時召回。”
朝鮮1972年憲法第8條規(guī)定:“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議員對選民負責。”我國1982年憲法第77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等等。
第二,在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問題上,一般都規(guī)定了有關監(jiān)督方面的內容。如蘇聯1977年憲法第2條規(guī)定:“其他一切國家機關受人民代表蘇維埃的監(jiān)督并向人民代表蘇維埃報告工作”。我國1982年憲法第3條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第13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等等。
從社會主義各國的政治實踐看,盡管各國憲法對監(jiān)督原則都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由于監(jiān)督觀念,特別是監(jiān)督原則的法律化、制度化還有待加強,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政實踐中,權力制約原則的貫徹落實還有許多工作可能。
看過“司法考點之憲法在各國中的體現”的人還看過:
3.國家法、憲法論文
5.2015-2016高三政治期末復習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