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第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的淺析(2)
關于我國第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的淺析
對于上述鑒定結論,XX市農科院持有異議,認為被鑒定的玉米雜交種中有46%的籽粒與“XX9號”雜交種不一樣,不是自交或接受外來花粉而致,而是遺傳變異引起。理由為:XX種業(yè)授權的“XX9號”玉米雜交種所使用的親本種子中的父本DH8723、2與XX市農科院自有的H8723是相同的。對此,鑒定人認為:
(1)送檢樣品中與“XX9號”不同的籽粒,絕大多數與標準“XX9號”中的自交苗一樣,為了檢驗這一結論的正確性,專門對制種田父本也進行了化驗分析,發(fā)現父本中有與送檢樣品中雜交種一樣的籽粒,說明部分父本接受了母本花粉,因此可以肯定,由于母本抽雄不徹底,有散粉植株存在,該部分籽粒是自交苗。
(2)與“XX9號”不同的籽粒,有一部分籽粒的基因型與母本不一樣,也是雜合體,但其中沒有發(fā)現來自父本的基因型,只能是接受外來花粉引起?;谝陨蟽牲c,46%不一樣并非遺傳變異引起。因此,可以認定“掖單53號”與“XX9號”為同一雜交種。XX市農科院侵害了XX種業(yè)關于“XX9號”的植物新品種權。
此外,XX市農科院主張自己的育種行為屬于單位正常的科研活動,不構成侵權?!吨参镄缕贩N保護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本條例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據此,XX市農科院認為其自己的行為屬于“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查證,XX市農科院在內蒙古赤峰市寧城縣山頭鄉(xiāng)山頭村繁殖的玉米雜交種不但在內蒙古種子管理站領取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而且與山頭村村委會主任馬*簽訂了《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其種植行為為制種(生產種子),而非科研活動。
所以,XX市農科院認為其制種行為屬正常的科研活動的抗辯理由也不能成立,其生產(繁殖)行為依然構成侵權。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生效的XX種業(yè)訴XX市農科院侵犯“XX9號”玉米品種權糾紛案,是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發(fā)布以來,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尚未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創(chuàng)造性地比照專利法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標準對XX市農科院侵權賠償數額進行了判決。
該判例曾登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之上,此種賠償標準和方式也被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所采納,對全國各級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權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法條鏈接】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
第2條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fā)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fā),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wěn)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第6條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yè)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yè)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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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的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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