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畢業(yè)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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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yè)論文范文下載篇1
淺析農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培育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設的思想基礎,是一個社會實現法治的標志。我們要實現法治現代化的目標,培育農民的法律信仰不可或缺,然而農民受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抑制著法律信仰在農村的培育。文章通過對農民法律信仰缺失深層原因的分析,提出培育農民法律信仰的基本路徑,旨在詮釋培育農民法律信仰是推進農村法治建設的必由之路。
改革開放加快了中國的法治化進程,法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建設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這種現象更多地表現在以市場經濟為主的城市社會中。反觀農村,雖然經歷了幾次大型的普法教育活動,但收效甚微,法律并沒有真正走進農民的生活中,沒有在農村獲得現實的生命力。雖然立法以相當快的速度覆蓋了農民生活的許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實施情況卻相當不如人意。因為 “承諾與現實的距離愈加拉大,人們對法律和法制的期望逐漸化為失望。”[1]P158 這種現狀背后所詮釋的全部要義就是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故此,我們需要認真思索和研究農民法律信仰缺失的深層原因,以在此基礎上培育切實可行的路徑,因為它關乎到我國法治現代化的整個進程。
一、農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禮俗社會傳統文化的影響
禮俗社會講求的是一種仁義、寬讓、相安和睦的秩序,地緣關系和血緣關系的重要性與特殊性使得農村文明承載著一定的連續(xù)性。而這種連續(xù)性很少受到現代文明的影響,畢竟,幾千年形成的鄉(xiāng)土文化是很難在短時間內就被現代文明所同化。因此,農民基于此原因所形成的獨特的社會關系也就決定了法律很難在農村立足,因為鄉(xiāng)土規(guī)范在農民心中早已根深蒂固,烙下了深深的印跡。在農民傳統的思想觀念中,鄉(xiāng)土規(guī)范是最具權威的,盡管有時候是違法的。鄉(xiāng)土規(guī)范講求“和為貴”,用法律手段解決農村糾紛,是不合時宜的。一旦有人用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壞傳統倫理和鄉(xiāng)土規(guī)范秩序。那么,鄉(xiāng)土社會的攻擊武器—— “輿論”就會站出來制裁冒犯者。首先是意見制裁——“對大多數人來說,社會的譴責和贊許就是生活的主宰”,然后是交往制裁——“人們可能拒絕協作使冒犯者失去外界的朋友和他們習慣了的社會關懷”,[2]P6 使冒犯者在當地的行為支持系統被破壞掉。在此過程中,農民因破壞傳統倫理和鄉(xiāng)土規(guī)范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其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卻遠遠低于這種成本?;诶孢x擇,他們只能做出傾向于傳統倫理或鄉(xiāng)土規(guī)范的行為,除非其破壞這種規(guī)范的收益大于或遠遠大于這種成本。這種行為模式具有巨大的暗示作用,它使得農民在不存在這種利益比較的場合,去服從傳統倫理和鄉(xiāng)土規(guī)范。其“并非根據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須如此,他被社會暗示住了。”[3]P114。??轮赋?權力并不是哪一個人絕對擁有的“東西”,而是一種可能發(fā)生流變的關系。所以,當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律進駐農村時,遭到鄉(xiāng)土權威的弱化就不難想象。因此,蘇力教授稱:“在這樣的一個地理空間和人文空間中,從中央政府散發(fā)出來的國家力量來到這似乎帶有隱喻意味的‘沙漠邊緣’,勢必已是‘強弩之末不能穿魯縞’。”
(二)權力崇拜的人治傳統觀念的影響
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統治培植了農民的“權力崇拜”和“權力至上”的信仰和權威觀念, “唯權”“唯尊”“唯上”等人治觀念使農民很難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有些權力機關之間的層層關系網使得農民不敢訴諸法律,有冤無處伸,自己的合法權利因公權力的扭曲行為而喪失。因此,在農民心中形成這樣一種認識:法律是由權力來制定的,權力對法律來說是一種先天存在,法律是權力后天而生的產物,權力對法律具有絕對的創(chuàng)造性。在權力與法律的位次上,農民相信權大于法,法律只是為了方便權力的行使,而不是束縛和制約權力的行使。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在沒有形成一種真正意義法治權力之前,是無法對抗人治權力的,法律僅是權力的附庸。正因為這種人治傳統觀念之遺風積淀日久,才使得農民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有時候不得不借助權力的力量。而一旦權利借助與權力的力量,那么權力的功能就會發(fā)生異變,失去它本來的功效。因為“一種權威的強化難免會意味著另一種權威的危機”。[5]P264既然權利不得不向權力低頭,那么權力便失去了制約而成為無所不能的超級力量。
(三)法律運行機制的影響
信仰是一種高級的情感,而法律信仰是法律情感升華的結果。在農民最樸素的情感中,信仰是純潔的,不應摻雜一絲污垢。我們制定的法律,不是壓制人們的思想、意志和利益欲求,而是對人們這種情感的強力支持。但目前我國法律運行機制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體現在司法不公正方面。其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司法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從目前中國農村基層的狀況來看,司法總是不能擺脫來自各方面權力的干預,因而往往使得很小的糾紛得不到公正的解決。特別是在一些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由于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受制于同級政府,并未實現真正的獨立,因此在審判中很難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判決。二是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妨礙著農村司法的公正。農民中流傳的“法官肩上有天平,哪邊錢多哪邊贏”“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說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農村司法腐敗的嚴重性和復雜性。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腐敗可以通過司法來監(jiān)督和遏制,這正是司法的價值之所在。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決由社會和經濟的迅速變化所帶來的新型的爭端,人們就會不在把法律當作社會組織加以信賴。”[6]P18三是農村司法隊伍素質不高,司法水平較低。我國法院對司法審判人員的管理體制是“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這種管理體制的弊端在于,地方人事管理部門為法院配備干部時,往往并不注重人員的業(yè)務素質,領導的安排也只是注重其行政級別而忽視其專業(yè)水平,復轉軍人進法院就說明了這一點。司法隊伍的業(yè)務素質不強,那么嚴格司法和提高裁判質量是很難實現的。農村司法不公的實質是司法者對法律的不信仰,既然司法人員不信仰法律,那么又有何理由讓農民信仰呢? (四)現行涉農法律制度的影響
法律制度是社會主體法律信仰的對象。對信仰的主體來說,良法的存在是內心法律信仰的基礎。良法從其價值上分析應該具有公正、可操作性的規(guī)范體系,能夠使社會秩序走向和諧。然而,中國的涉農法律制度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調,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們在立法時并沒有周全地考慮和解決好二元制社會下的工農、城鄉(xiāng)和腦體差別等問題,法律所崇尚的平等原則在“三農”立法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zhí)行。全國和地方的涉農法律、法規(guī)經常存在著撞車的現象,有些立法內容過于抽象和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涉及農民利益保護的農村養(yǎng)老、醫(y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農業(yè)保險制度的立法嚴重欠缺、滯后。另外,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工業(yè)化和小城鎮(zhèn)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的不斷被征收,加入WTO后對農村經濟帶來的挑戰(zhàn)和市場風險,立法都顯得相當滯后,而這些問題已經影響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故此,可以體現出現行法律制度在“三農”保護問題上存在著一定的缺失。
(五)普法教育方式的影響
農村的普法教育從總體上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有效地推進了農村法治化的進程。但是從實際效果看,并未達到理想的目標,農民依然缺乏對法律的崇敬和熱愛之情。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普法的內容以實體法(具體規(guī)定)為主,缺乏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局限性較大。實體法的宣傳可以強化農民的守法意識,但同時卻失卻了農民對實體法價值指向是否正確的評判能力,弱化了農民對法律及其文化價值的理性思考,容易割斷法律與農民現實生活的密切關系,而且更容易造成農民“法律工具論”的思想,無形之中影響了農民對法律的深切體驗和內心信仰。二是普法的形式過于簡單。普法教育只是簡單的宣傳,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形式主義,而且涉農的法律重點不突出。普法過程不注重實效,有時候僅是走走過程,很有“作秀”的成分,存在著嚴重的功利化心理。
(六)農民自身因素的影響
農民自身素質的束縛也是其法律信仰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現代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缺乏權利觀念,當其權益遭受侵害之后,不知如何救濟。而且,中國的農民基于某種血緣和地緣的同質作用,有時倒是愿意放棄一些權利,去贏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圍的社會關系。這是中國農民傳統的價值觀念在作祟,這種落后的權利意識主要的根源在于農民的經濟基礎非常的薄弱,農民的“厭訴”“恥訴”觀念的主要原因就是怕失去已經營造的很好的利益群體,這其實是一種特殊條件下的趨利避害的行為態(tài)勢或行為習慣。因為潛在的利益傾向在驅使著農民有時候必須“息訴”或“無訴”,這是一個物質成本和精神信仰的博弈過程。“打官司”并非明智之舉,現實中勝訴之后的執(zhí)行受阻問題,農民是不會不考慮的。 四、農民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徑
法律的最高價值是追求一種可持續(xù)的和諧發(fā)展狀態(tài),這種和諧表現為:法律的價值即自由、正義、秩序能夠自由發(fā)揮。要培育農民的法律信仰,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好農民法律信仰中的主體和對象問題,即農民因素和法律因素。
(一)改革和完善“三農”立法制度,協調好法律與鄉(xiāng)土規(guī)范的關系。
改革和完善“三農”立法制度,就是要把農民的突出要求用法律進行規(guī)范,注重和諧發(fā)展。同時要注意克服法律過于超前的問題,修改一些不符合農村實際的法律規(guī)定。我們要注意的是,國家總是以制定法來規(guī)范農民的生活,但應該注意調整好農村的鄉(xiāng)土規(guī)范,實際上它們發(fā)揮著比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更大的作用?;诖苏J識,我們應當盡可能避免只依靠構建一種純粹國家形態(tài)的法律秩序或者建立一種帶有強制力的權威化法律制度可能對農民造成的壓制,而應當努力保持規(guī)范適用的多元性特征,各種規(guī)范的權威性地位應當是源于農民從自身利益出發(fā)所做出的判斷和選擇,而非出于制度的人為的設計和規(guī)范。推進農村法治,不是為了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觀念,而是為了更好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應該有所準備、謙虛認真地對待鄉(xiāng)土規(guī)范。因為“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是要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7]P135
(二)大力發(fā)展農村經濟,夯實農民的物質基礎。
加快農村經濟發(fā)展,切實提高農民權益保障的物質基礎,是農村法治有效實現的物質保障。馬克思所說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文化發(fā)展”,說明任何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權利”,只有當社會具有保障其實現的經濟文化條件時,它才是真正的權利。農民經濟基礎的薄弱性,使得他們在接受教育,從事科學文化活動,特別是在法律維權方面存在極大的障礙。其實有些時候,當農民的身家性命、合法的權利受到威脅、損害時,他們也很想通過合法途徑來解決,但因為訴訟成本太大(農民一般不可能丟下生產生活,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時間去打官司),所以農民更傾向于通過鄉(xiāng)土規(guī)范來解決,盡管這樣可能會心理不情愿。在農村,許多刑事案件都是通過中間人“私了”(向受害者賠償一定數額的金錢)。農民需要的是權益保障的低成本,如果成本太大,一般是沒有人選擇的。農民只有以強大的經濟基礎作為堅實的后盾,他們才有時間和精力去研習法律,走近法律。故此,加快農村經濟發(fā)展步伐,提高農民收入,是提高農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內在條件之一。
(三)加強農村普法教育,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內化法律精神。
法律信仰產生在于法律精神的內化,而內化的重要途徑則是學習,這是培育農民法律信仰的先決條件。農民通過對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的學習,消除對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認識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更為重要的是農民權利意識的培養(yǎng)。因為,權利是法的內核,沒有對權利的要求,就無法產生對法的需求、渴望和敬仰,因為“權利意識與法律信仰是一種互動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導致法律信仰的生長;從另一方面看,信仰的增強也必將推動公眾權利意識的擴張,進一步推動法律意識的增強。”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在當前農村的法制宣傳中,依然盛行著法律工具論的思想,只強調人們對法律的接受與服從,而忽略法律更重要的是保護人們的權利。因此,加強農村普法活動,必須全面宣傳法律的價值,而且從內容到形式都要有所創(chuàng)新,特別要突出法律對農民權利的保護價值,這樣才能培育農民對法律的堅定信念,使法律內化為農民至高無上的信仰。
(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根除司法腐敗,實現鄉(xiāng)土社會的司法權威。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權威則是公正的基礎,對權威和公正的倚重是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根除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權威,將基層司法機關塑造為解決農民糾紛的“正義制造工廠”,這是法律在農村獲得普遍生命力的重要途徑。首先,重視本土資源,促進司法公正。面對有時候只要求討個說法和不知法為何物的農民,法官就應該運用在維持鄉(xiāng)土秩序方面行之有效的地方性知識,靈活地調解。其次,改善司法環(huán)境,確保司法獨立。強調法官應以“國家法”為基礎,協調好 “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并不意味著法官必然要受制于鄉(xiāng)土社會的群眾輿論。相反,司法機關必須獨立地行使審判權,不應受到來自基層黨委、政府、村民組織和鄉(xiāng)土輿論的影響。再次,規(guī)范運作程序,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樹立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法官在充分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基礎上,應盡量縮短審理時間,提高訴訟效率,安排開庭也應適當考慮農耕時間以減少農民的訴訟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當判決生效之后,法院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去督促當事人去執(zhí)行,讓農民在勝訴的喜悅中,應該得到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五)加強執(zhí)法隊伍的建設力度。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西塞羅也指出:“執(zhí)政官乃是會說話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會說話的執(zhí)政官”。[8]P79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zhí)法隊伍是極其重要的,它應該包括公務員隊伍、行政執(zhí)法隊伍、法官隊伍,同時還要包括從事高質量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和公證員隊伍。只有通過他們廉潔、高效、公正的執(zhí)法活動,才能使廣大人民群眾體會到法律的真正作用,享受法治帶來的實際利益,從而尊重和信仰法律。執(zhí)法者是法律得以運轉的主要成員,要樹立鄉(xiāng)土社會農民的法律信仰,執(zhí)法者首先必須自己信仰法律,去捍衛(wèi)法律的公平、正義與秩序的價值。如果基層執(zhí)法者沒有深入領會法律的精神和真諦,只是一味地享受權力所帶來的樂趣,故意“坑農”、“傷農”,習慣于扮演“官老爺”的角色,那么法律培養(yǎng)起的情感對農民來說只是“恐懼”和“敬而遠之”。 “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zhí)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9]P751因此,農村執(zhí)法者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民的情感是最需要尊重的,特別是當自己的利益被損害時,法律應該為農民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當農民的權益被法律充分保護時,他們除了感激之情外,就是逐漸對法律產生了信任和敬仰之情,這種情感經過渲染,就會內化為整個鄉(xiāng)土社會對法律的集體信仰,這是對法律的一種最高情感。因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東西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
三、結語
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構建法治和諧的社會。中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要讓農民熱切地走進法律、學習法律、崇敬法律,進而信仰法律,法治和諧的農村社會才能建立。但是關鍵在于:法律要尊重農民、尊重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利。農民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一部分,更應當受到法律的強勢關懷,這是我們社會對其人權保障的最大福祉,同時也是法治現代化在農村構建的最低基點。因為我們不能靠掩蓋思想中的懷疑因素來建立一種虛偽的信仰。
法律畢業(yè)論文范文下載篇2
淺析法律控制中的人文關懷精神
一、法律控制的特點以及人文關懷精神的流失
國家法與其他社會控制內部之間存在著變量關系,即在國家法和其他社會控制形式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它們的變化是成反比的。法律控制是解決社會利益沖突的最理性的選擇。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法律控制可以抑制和消除利益最大化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引起的沖突和對抗,使各個利益主體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內平等有序地實現自己的利益。
人類之所以將法律作為重要的行為規(guī)范和生活準則,就在于它具有普遍性,確定性和權威性。但是,法律控制有其自身的特點和缺陷。首先,法律控制的領域具有特殊性。并非所有的利益沖突都能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只調整適合法律評價的利益沖突。這種沖突必須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統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以及主流道德意識,這就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對象有所不同。
其次,法律是穩(wěn)定的,可靠的,不能是變動不居的,這一點就造成了法律控制的滯后性。同時,法律是代表一種國家意志,它是普適的,不能因人而異和差別對待,這無疑是針對人治弊害的一種積極表現,但也造成了法律的僵化性。
再次,法律的根本價值在于正義,并力圖通過普適性的規(guī)則來予以實現。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的每個成員作出何謂善德、何為正確的規(guī)定。人類個性的差異、人們行為的多樣性、所有人類事務無休止的變化,使得無論是什么藝術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絕對適用于所有問題的規(guī)則。”這就使得法律所宣稱的普遍正義目標很難實現,甚至普適性規(guī)則在個別情況的使用中還會背離其立法主旨,進而造成法律的非全合目的性。最后,由于法律控制領域的特殊性和保障的強制性,使得受到法律控制的當事人會受到更大的輿論壓力。其他的民眾或許還會對其另眼相看。
根據上述法律控制最主要的特點不難看出,對于法律的設定和執(zhí)行必須考慮周全,考量各個方面的情況。人文精神的考慮就應該列如其中。
二、人文關懷精神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價值追求
省級期刊投稿論文
現代社會的主導取向無疑是法治化,然而,“法律至上”絕不意味著“法律萬能”,“法律主治”也絕不意味著“法律專制”。實際上,法治秩序恰恰需要道德、宗教、習慣和慣例等諸多規(guī)范來共同維系。我們必須克服“法治烏托邦”的浪漫幻想,在發(fā)揮法律主導作用的同時,確立法律多元精神,注重民間法的規(guī)范整合作用,加強道德建設和發(fā)揮宗教的積極作用,以建立自生自發(fā)的“無須法律的秩序”,弘揚人的主體自由和權利價值,進而為法治秩序的形成奠定必要的社會基礎。我們知道,法律只能調整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對人的行為的最低防范和社會秩序的底線保障,而大量的社會關系和日常生活是由道德、宗教、習慣和慣例來調整、規(guī)范和維系的。這就意味著,秩序常常是自發(fā)產生的。“許多情況下,法律都并非是保持社會秩序之核心”,從而呈現著“無須法律的秩序”。推進法治并不以為著法律獨尊而舍棄其他。
因此,“解決危機的辦法主要不是取決于政府的行動,而是取決于個人的行動,不是依靠新的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復興。”過多地相信和依靠法律,力圖用法律去規(guī)劃和解決一切的“法治烏托邦”精神,會使人類行為意義方面的判斷標準發(fā)生崩潰。就如本文開篇提到的事件,沒有修改前的《收養(yǎng)法》很顯然忽視了很多社會上既存的有著悠久歷史并且是正確的社會秩序,法律的不加考慮地介入只是導致了原有的“無須法律的秩序”的破壞,與法治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馳。事實表明,“狹隘的依賴重視懲罰的法律理性,其結果就是人們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條文、尋找法律漏洞的策略,從而避免懲罰,對此就需要嚴格先前的法律,彌補漏洞,而這就會使法律更加嚴厲。
總而言之,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它不僅包容了一整套規(guī)則,它還包含了“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夢想,他的情感,他的終極關切”。而其說到底是一種“活生生的社會過程”,飽含了人的個性、人格尊嚴以及人的價值等人文關懷。在人民中國,把現代人文主義作為現代法律的精神是社會主義發(fā)展進步的必然要求。中國的法律應當以人文關懷為基調,并且不斷擴大人文精神要素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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