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
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工商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第一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余三種是仿冒行為。假冒注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商標侵權行為也愈演愈烈,從近年來的商標侵權情況看,商標侵權花樣不斷翻新,層出不窮,而且具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實踐中,商標權利人權利被侵害后無法準確判斷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質,造成了權利保護的不利。因此,如何正確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是保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追究侵權人法律責任應首先解決的問題。
一、 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商標法采用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因而我國商標權保護是針對注冊商標而言的。未注冊但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雖然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抗辯權利,但不享有商標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
從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 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二) 損害后果。造成損害后果或即將發(fā)生損害后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xiàn)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三) 因果關系。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四) 過錯。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即使行為人無過錯,仍然構成商標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但還是要承擔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商標侵權行為的特征
商標侵權行為與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通常認為,商標權具有三個特征,即權利對象的無形性、權利保護的地域性、權利保護的期限性,這也是商標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區(qū)別,基于這三個特性,商標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 侵害權利客體的無形性
商標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它的特性之一就是無形性。商標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是一種可以脫離其所有者而存在的無形的信息,可以被復制和仿造,可以被若干多個主體同時使用,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因多個主體的使用而使該項知識財產遭受損耗或者滅失。這個特征是與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
(二) 侵權行為的地域性
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指根據一國法律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發(fā)生效力。世界各國依國家主權原則,只對依本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予以保護,不承認外國設立的商標權在其領域內的效力。由于商標權存有地域性,因此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只能是在該商標權受保護的地域內的行為。比如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到外國是得不到保護的。由于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要使自己的商標在國外獲得保護,目前有兩條途徑:一是逐一國家注冊,即直接向相關國家一一注冊;二是進行商標國際注冊,并向有關國家申請領土延伸。
(三) 侵權客體的時間性
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在注冊期限內受法律保護,注冊期限屆滿,權利即自行終止。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僅限于已注冊的商標,未注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但有效期滿可以續(xù)展,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續(xù)展的次數(shù)不限,
四、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我國商標法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必須經商標所有人同意并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然后在商標局備案。如果未經許可而實施該行為,無論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均構成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銷售行為的構成,不再以銷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而論。只要行為人具有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就以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而論。但構成侵犯行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只有在主觀上具有明知或應知的過錯的,才負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具體包括三種情況: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和委托而制造、銷售其商標標識;雖然商標權人的授權或委托,但超出授權或委托的范圍,制造、銷售其注冊商標標識等行為。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即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行為人將該注冊商標撕掉或去除,換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標,再將更換了商標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場,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銷售的行為。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法列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作出的彈性規(guī)定?!渡虡朔▽嵤l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各類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一) 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
關于“類似商品”的認定,應以商標注冊證書中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準。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看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點,消費對象、銷售渠道是否相同。對“近似商標”的認定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兩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相類似;二是兩個商標的標識的主體部分是否相近似。具體認定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并采用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多以商標的音、形、義三個要素考察。即讀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直觀上的誤認;意思是否相同等來判斷。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在認定這類商標侵權行為時,不以銷售商是否有過錯為前提,只要銷售商客觀上銷售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即可認定侵權成立,只不過銷售商在證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說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所謂“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過公開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場購得的商品;說明“供貨者”身份,應當是真實的且相對方在現(xiàn)實生活中能夠尋找到,未達到這個標準,不能認為“說明了提供者”。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擅自制造是指商標印制單位未經授權或無正當手續(xù)而制造商標標識;偽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標標識。制造和銷售商標標識,必須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禁未經商標注冊人委托授權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標標識,更不允許偽造商標標識。
(四)反向假冒行為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反向假冒注冊商標是指行為人將注冊商標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經其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了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反向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而是采用反向思維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信譽,推銷附有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提高自己商標的聲譽。反向假冒行為違反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借他人的優(yōu)質商品為自己樹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標權人失去利用商標樹立產品信譽的機會,違背商標和商品不可分離原則,侵害商標權人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
(五)對馳名商標的淡化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該行為是指無權使用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用于自己的和該馳名商標商品不同類的商品之上,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其在其他方面與生產者的關系產生誤認或混淆,進而使該馳名商標的特殊吸引力與識別作用發(fā)生弱化的行為。馳名商標淡化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關馳名商標;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關馳名商標;三是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
(六)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域名的行為。
這類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為商業(yè)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第二,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他人提供的產品、服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七)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為企業(yè)名稱的行為。
這類商標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是商標申請在先,企業(yè)登記注冊在后,往往是企業(yè)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為,這些企業(y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的名稱,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商標侵權行為表現(xiàn)形式多樣化,判判時必須針對具體行為,依據法律規(guī)定,運用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認定要素綜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確的認定。
商標侵權的行政解決方式有哪些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后,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并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jié)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二收邀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三、消除現(xiàn)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四、收邀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責令并監(jiān)督銷毀物品;六、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fā)罰款,并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3)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二、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三、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四、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yè)務資料。
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yōu)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yè)務熟悉,處理程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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