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
有關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了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其利益,根據階級意志,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關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有關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篇1
淺析詐騙罪若干問題
論文摘要 詐騙罪是常見的財產犯罪之一,由于我國刑法對于詐騙罪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而現(xiàn)實生活的情節(jié)復雜多樣,容易與其他犯罪發(fā)生重合,因此在認定時存在較多的爭議。本文對詐騙罪犯罪構成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司法實踐中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的界限進行了區(qū)分,以期能夠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論文關鍵詞 詐騙罪 犯罪構成 民間借貸
一、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豍我國《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了詐騙罪,但規(guī)定的比較簡單,在實踐中容易發(fā)生爭議,有必要進一步明確。下面就詐騙罪構成要件的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詐騙罪的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豎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通常認為侵害了本權人的所有權和占有人的經濟利益,即構成詐騙。財產的所有權,指的是所有人對其擁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本權人并不始終占有該財產,實踐中,財產的本權人和第三人對于實際占有人實施欺詐取得財物的情形經常發(fā)生,應依據不同的情況加以區(qū)分。
1.無因管理。對于發(fā)現(xiàn)漂流物、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而管理的人而言,是合法占有。由于我國并沒有規(guī)定先占制度,管理人并不能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管理人返還財產。如果其所有人采取詐騙的手段從管理人手里取得了財產,并沒有侵犯管理人的經濟利益,管理人并沒有經濟損失,因此不構成詐騙罪。但是第三人以欺詐的手段從管理人手里取得上述財產,由于其侵害了所有人的經濟利益,自然構成詐騙罪。
2.善意取得。在我國,善意取得是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之一。善意取得人對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原所有人則喪失了所有權。如果原所有人以欺詐的手段從善意取得人手里獲得財物,侵害了善意取得人的財產所有權,應定為詐騙罪。如果是惡意取得,原所有人并沒有喪失所有權,此時從惡意占有人手里詐騙取得的財產,則不構成詐騙罪。如果第三人以欺詐的手段從惡意占有人手里取得財物,則是侵害了原所有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詐騙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所產生的贓款、贓物并不適用善意取得,所以所有人以詐騙手段從占有人手中獲得財產的不構成詐騙,但是第三人以詐騙手段取得的,則是侵犯了所有權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詐騙。不當得利的分析方法與此相同,本文不在贅述。
3.非法的債權債務。對于非法的債權債務,如高利貸、賭債、嫖債,以詐騙的方法獲得免除債務的,是否構成詐騙應根據不同的債權債務具體分析。一個行為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必須以刑法的評價為標準,同時也要看行為本身的特征,是否被一般群眾所接受。相同性質的法益,其本身特性不同,刑法對其評價也不同。賭債、高利貸、敲詐勒索均是非法的債權債務,但是刑法對其評價卻不相同。我國刑法承認賭債、高利貸、嫖債等一些非法債權的的債權人享有財產性利益,因此賭債、高利貸、嫖債的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這些債務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表現(xiàn),也能夠為一般群眾所接受,故此,債務人以詐騙的方法免除債務的,構成詐騙罪。但是,在非法債權中,債務并非債務人同意的,而是債權人強加的,債務人用欺詐的方法免除債務的,不夠成詐騙罪。
(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
根據刑法規(guī)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二是隱瞞真相,指行為人隱瞞了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人采取欺詐手段,使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仿佛是自愿的交出了財物。行為方式是區(qū)分詐騙罪與其他犯罪的關鍵。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并且使被害人陷于錯誤的認識。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式。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是虛構將來的事實作為詐騙手段,如謊稱自己有關系,可以幫助被害人上大學、就業(yè)或者免于法律制裁,或者以將來獲得高額的利息為誘餌來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所托請的事項具有不確定性,自己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為由進行辯解。這時候,要對行為人的辯解進行調查,可以調查行為人的職業(yè)、地位,可以與行為人所辯稱的關系人進行聯(lián)系來揭穿行為人的謊言。行為人采取的手段、方法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但是,無論是語言還是動作,都必須達到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在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與被害人處分財產之間應有因果關系,被害人是基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則不構成詐騙罪。
2.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財產處分,行為人因此取得財產。被害人陷于錯誤的認識,仿佛是“自愿”的將財產交與行為人。被害人應有財物處分的行為。如果詐騙的對象已經識破了行為人的伎倆,但出于各種原因仍然將財物交與行為人的,此時行為人并不構成詐騙罪。目前社會中經常發(fā)生行為人以手機沒電或欠費為由借打被害人電話將被害人手機騙走的,有些人認為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只是將手機借給行為人使用,相信行為人會還給自己,被害人并沒有將手機交由行為人處分的意思,因此行為人并不構成詐騙。詐騙罪并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將財產的所有權讓與行為人為必要條件,只要被害人做出了財產處分行為,將財產交與行為人,就已經符合詐騙罪的要件,構成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采取欺詐的方法將財物的占有人騙走而將財物取得的,因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方式是竊取,故應成立盜竊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而取得該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三)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實踐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往往難以斷定,需要多方面加以斷定。舉例: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發(fā)現(xiàn)有一個推摩托車的人形跡非常可疑,覺得他的摩托車可能是偷來的。當他把摩托車停在路邊發(fā)動想騎走時,朱某走過去,裝著認識這輛車的樣子,圍著車看了一會兒,然后對他說:“你到哪里去?”那人就棄車而逃。此時,朱某見四周無人,就想騎回家據為己有。剛騎一會兒,朱某就被前來查尋的失主抓獲歸案。摩托車經估價為3200元豏。 在本案中,朱某并不確定摩托是否為退摩托車的人所有,只是主觀上覺得可疑,采取了一種試探的方式,裝作認識摩托車的樣子,問了一句話,將對方嚇走。朱某在行為前是否有將財物非法占有的意圖很難確定。因為人主觀心態(tài)是多變的,需要綜合客觀要件來判斷。朱某的行為,雖有欺詐的表象,但對方并不是出于自愿而交出財物,不符合詐騙罪自愿交出財物特征。因此,朱某的不應以詐騙罪論處。同樣,朱某的行為,也不符合威脅或者要挾的特征,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朱某的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違法情節(jié)顯著輕微,主觀惡性不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朱某的行為不能用刑法來評價,根據我國現(xiàn)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依照民事法律中的不當得利來處理比較妥當。
迷信詐騙的犯罪認定。在我國,部分人以看風水、預測他人有重大災難需要化解為由,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純的為了獲取財物而采取欺詐行為從而獲得財物的,無疑構成詐騙罪。由于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和科學文化發(fā)展的不平衡,迷信活動在民間還有一定的市場,甚至連行為人也是深信不疑,如一些宗教界人士,為信徒所進行的消災、祈福、超度,行為人本身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確實將錢財用于購買相關活動的用品、宗教建設或者慈善事業(yè),此時不宜以詐騙罪論處。
二、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的界限
民間借貸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合法的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國家的政策規(guī)定,是民間融資的一種渠道。在市場經濟迅速發(fā)展、資本流通速度加快的今天,民間借貸以其操作方式簡單,有效的緩解了銀行借貸不足的矛盾,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但是,民間借貸風險性較高,在生活中經常存在一些人以民間借貸為名而行詐騙之實的現(xiàn)象,同時,一些正當的民間借貸也有可能被當做詐騙處理。準確地的區(qū)分民間借貸和詐騙犯罪之間的界限,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流通,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著重要的意義。
詐騙罪與合法的民間借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qū)分:
(一)看二者的主觀目的
在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永久的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在此目的的支配下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信以為真,仿佛是自愿的處分自己的財物。在民進借貸案件中,借款人的目的是為了生活需要,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與貸款人達成協(xié)議,到期不能歸還引起的糾紛。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在達成協(xié)議時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各種原因沒有能夠按時歸還借款。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在借貸是雖然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但是主觀上并沒有不法侵占的目的也不構成詐騙罪。然而,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帶有隱蔽性,通常旁人難以觀察到,實踐中也有很多人以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進行狡辯,因此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應從主客觀多面加以衡量。
(二)看雙方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
通常民間借貸多發(fā)生在親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間,雙方有著一定的可以相互信任的關系。詐騙則多是發(fā)生在雙方認識后不久,行為人以做生意需要或者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在騙得財物后迅速消失。或者是先借小數額的款項并及時歸還,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騙取大數額的財物后消失。但也不排除詐騙在熟人之間發(fā)生,筆者所在的法院就曾經遇到過關系比較好的生意伙伴之間在借款后不久就攜款逃走的案件。
(三)看二者的行為方式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產經營中遇到了困難,缺少資金而向他人借款。在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行為人的困難事實在客觀上往往是不存在的,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財物。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后并沒有將財物用于其在借款時承諾的用途,往往是攜款潛逃,或者將借來的財物揮霍一空,根本不想歸還,使自己處于無力償還借款的狀態(tài)。但是,行為人沒有將財物用于承諾的用途并不必然構成詐騙,如果其主觀上并沒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只是由于經營失敗導致的無法歸還不宜認定為詐騙犯罪。
(四)是看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的表現(xiàn)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是承認的,其沒有歸還是遇到了各種情況在盡了努力后仍不能按期歸還,其不能歸還財物不其主觀意思。 在詐騙罪中,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還款的意思,只是為了順利的騙取錢財而出具的借條;行為人在騙取錢財后,大肆揮霍,到期時沒有能力償還或者根本沒有還款的意圖。
(五)看危害程度的大小
詐騙罪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在主觀上是直接故 論文摘要 詐騙罪是常見的財產犯罪之一,由于我國刑法對于詐騙罪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而現(xiàn)實生活的情節(jié)復雜多樣,容易與其他犯罪發(fā)生重合,因此在認定時存在較多的爭議。本文對詐騙罪犯罪構成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司法實踐中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的界限進行了區(qū)分,以期能夠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論文關鍵詞 詐騙罪 犯罪構成 民間借貸
一、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豍我國《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了詐騙罪,但規(guī)定的比較簡單,在實踐中容易發(fā)生爭議,有必要進一步明確。下面就詐騙罪構成要件的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詐騙罪的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豎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通常認為侵害了本權人的所有權和占有人的經濟利益,即構成詐騙。財產的所有權,指的是所有人對其擁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本權人并不始終占有該財產,實踐中,財產的本權人和第三人對于實際占有人實施欺詐取得財物的情形經常發(fā)生,應依據不同的情況加以區(qū)分。
1.無因管理。對于發(fā)現(xiàn)漂流物、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而管理的人而言,是合法占有。由于我國并沒有規(guī)定先占制度,管理人并不能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管理人返還財產。如果其所有人采取詐騙的手段從管理人手里取得了財產,并沒有侵犯管理人的經濟利益,管理人并沒有經濟損失,因此不構成詐騙罪。但是第三人以欺詐的手段從管理人手里取得上述財產,由于其侵害了所有人的經濟利益,自然構成詐騙罪。
2.善意取得。在我國,善意取得是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之一。善意取得人對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原所有人則喪失了所有權。如果原所有人以欺詐的手段從善意取得人手里獲得財物,侵害了善意取得人的財產所有權,應定為詐騙罪。如果是惡意取得,原所有人并沒有喪失所有權,此時從惡意占有人手里詐騙取得的財產,則不構成詐騙罪。如果第三人以欺詐的手段從惡意占有人手里取得財物,則是侵害了原所有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詐騙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所產生的贓款、贓物并不適用善意取得,所以所有人以詐騙手段從占有人手中獲得財產的不構成詐騙,但是第三人以詐騙手段取得的,則是侵犯了所有權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詐騙。不當得利的分析方法與此相同,本文不在贅述。
3.非法的債權債務。對于非法的債權債務,如高利貸、賭債、嫖債,以詐騙的方法獲得免除債務的,是否構成詐騙應根據不同的債權債務具體分析。一個行為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必須以刑法的評價為標準,同時也要看行為本身的特征,是否被一般群眾所接受。相同性質的法益,其本身特性不同,刑法對其評價也不同。賭債、高利貸、敲詐勒索均是非法的債權債務,但是刑法對其評價卻不相同。我國刑法承認賭債、高利貸、嫖債等一些非法債權的的債權人享有財產性利益,因此賭債、高利貸、嫖債的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這些債務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表現(xiàn),也能夠為一般群眾所接受,故此,債務人以詐騙的方法免除債務的,構成詐騙罪。但是,在非法債權中,債務并非債務人同意的,而是債權人強加的,債務人用欺詐的方法免除債務的,不夠成詐騙罪。
(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
根據刑法規(guī)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二是隱瞞真相,指行為人隱瞞了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人采取欺詐手段,使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仿佛是自愿的交出了財物。行為方式是區(qū)分詐騙罪與其他犯罪的關鍵。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并且使被害人陷于錯誤的認識。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式。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是虛構將來的事實作為詐騙手段,如謊稱自己有關系,可以幫助被害人上大學、就業(yè)或者免于法律制裁,或者以將來獲得高額的利息為誘餌來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所托請的事項具有不確定性,自己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為由進行辯解。這時候,要對行為人的辯解進行調查,可以調查行為人的職業(yè)、地位,可以與行為人所辯稱的關系人進行聯(lián)系來揭穿行為人的謊言。行為人采取的手段、方法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但是,無論是語言還是動作,都必須達到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在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與被害人處分財產之間應有因果關系,被害人是基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則不構成詐騙罪。
2.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財產處分,行為人因此取得財產。被害人陷于錯誤的認識,仿佛是“自愿”的將財產交與行為人。被害人應有財物處分的行為。如果詐騙的對象已經識破了行為人的伎倆,但出于各種原因仍然將財物交與行為人的,此時行為人并不構成詐騙罪。目前社會中經常發(fā)生行為人以手機沒電或欠費為由借打被害人電話將被害人手機騙走的,有些人認為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只是將手機借給行為人使用,相信行為人會還給自己,被害人并沒有將手機交由行為人處分的意思,因此行為人并不構成詐騙。詐騙罪并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將財產的所有權讓與行為人為必要條件,只要被害人做出了財產處分行為,將財產交與行為人,就已經符合詐騙罪的要件,構成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采取欺詐的方法將財物的占有人騙走而將財物取得的,因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方式是竊取,故應成立盜竊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而取得該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三)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實踐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往往難以斷定,需要多方面加以斷定。舉例: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發(fā)現(xiàn)有一個推摩托車的人形跡非??梢?覺得他的摩托車可能是偷來的。當他把摩托車停在路邊發(fā)動想騎走時,朱某走過去,裝著認識這輛車的樣子,圍著車看了一會兒,然后對他說:“你到哪里去?”那人就棄車而逃。此時,朱某見四周無人,就想騎回家據為己有。剛騎一會兒,朱某就被前來查尋的失主抓獲歸案。摩托車經估價為3200元豏。 在本案中,朱某并不確定摩托是否為退摩托車的人所有,只是主觀上覺得可疑,采取了一種試探的方式,裝作認識摩托車的樣子,問了一句話,將對方嚇走。朱某在行為前是否有將財物非法占有的意圖很難確定。因為人主觀心態(tài)是多變的,需要綜合客觀要件來判斷。朱某的行為,雖有欺詐的表象,但對方并不是出于自愿而交出財物,不符合詐騙罪自愿交出財物特征。因此,朱某的不應以詐騙罪論處。同樣,朱某的行為,也不符合威脅或者要挾的特征,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朱某的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違法情節(jié)顯著輕微,主觀惡性不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朱某的行為不能用刑法來評價,根據我國現(xiàn)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依照民事法律中的不當得利來處理比較妥當。
迷信詐騙的犯罪認定。在我國,部分人以看風水、預測他人有重大災難需要化解為由,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純的為了獲取財物而采取欺詐行為從而獲得財物的,無疑構成詐騙罪。由于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和科學文化發(fā)展的不平衡,迷信活動在民間還有一定的市場,甚至連行為人也是深信不疑,如一些宗教界人士,為信徒所進行的消災、祈福、超度,行為人本身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確實將錢財用于購買相關活動的用品、宗教建設或者慈善事業(yè),此時不宜以詐騙罪論處。
二、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的界限
民間借貸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合法的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國家的政策規(guī)定,是民間融資的一種渠道。在市場經濟迅速發(fā)展、資本流通速度加快的今天,民間借貸以其操作方式簡單,有效的緩解了銀行借貸不足的矛盾,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但是,民間借貸風險性較高,在生活中經常存在一些人以民間借貸為名而行詐騙之實的現(xiàn)象,同時,一些正當的民間借貸也有可能被當做詐騙處理。準確地的區(qū)分民間借貸和詐騙犯罪之間的界限,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流通,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著重要的意義。
詐騙罪與合法的民間借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qū)分:
(一)看二者的主觀目的
在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永久的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在此目的的支配下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信以為真,仿佛是自愿的處分自己的財物。在民進借貸案件中,借款人的目的是為了生活需要,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與貸款人達成協(xié)議,到期不能歸還引起的糾紛。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在達成協(xié)議時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各種原因沒有能夠按時歸還借款。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在借貸是雖然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但是主觀上并沒有不法侵占的目的也不構成詐騙罪。然而,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帶有隱蔽性,通常旁人難以觀察到,實踐中也有很多人以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進行狡辯,因此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應從主客觀多面加以衡量。
(二)看雙方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
通常民間借貸多發(fā)生在親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間,雙方有著一定的可以相互信任的關系。詐騙則多是發(fā)生在雙方認識后不久,行為人以做生意需要或者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在騙得財物后迅速消失?;蛘呤窍冉栊殿~的款項并及時歸還,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騙取大數額的財物后消失。但也不排除詐騙在熟人之間發(fā)生,筆者所在的法院就曾經遇到過關系比較好的生意伙伴之間在借款后不久就攜款逃走的案件。
(三)看二者的行為方式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產經營中遇到了困難,缺少資金而向他人借款。在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行為人的困難事實在客觀上往往是不存在的,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財物。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后并沒有將財物用于其在借款時承諾的用途,往往是攜款潛逃,或者將借來的財物揮霍一空,根本不想歸還,使自己處于無力償還借款的狀態(tài)。但是,行為人沒有將財物用于承諾的用途并不必然構成詐騙,如果其主觀上并沒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只是由于經營失敗導致的無法歸還不宜認定為詐騙犯罪。
(四)是看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的表現(xiàn)
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是承認的,其沒有歸還是遇到了各種情況在盡了努力后仍不能按期歸還,其不能歸還財物不其主觀意思。 在詐騙罪中,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還款的意思,只是為了順利的騙取錢財而出具的借條;行為人在騙取錢財后,大肆揮霍,到期時沒有能力償還或者根本沒有還款的意圖。
(五)看危害程度的大小
詐騙罪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在主觀上是直接故
有關刑法方面畢業(yè)論文篇2
淺談見危不救行為應否入罪
論文摘要 見危不救行為應否入罪,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社會中都飽受爭議。學者們多是從道德和法律的關系角度來談論這一問題,但從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的關系來看,我們只能得出一方面不能將道德義務肆意入罪,另一方面二者又能相互轉化的結論,而見危不救中的救助義務的層次歸屬,我們似乎并不能進行徹底的廓清。因此,我們有必要從現(xiàn)實角度對其進行考察,也即從見危不救的產生原因、世界范圍內的相關立法及其實效等角度分析其入罪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綜合我國民情以及現(xiàn)代法治精神和刑法本身的謙抑性特點等,我們不難得出在我國當前條件下不宜將見危不救行為入罪的結論。
論文關鍵詞 見危不救 原因分析 相關立法 現(xiàn)實考察
見危不救行為在當前社會屢屢發(fā)生,讓無數民眾感到痛心疾首,為改善這一狀況有人提議在刑法中增設“見危不助罪”。于是乎,刑法學人對此展開了激烈而持久的討論。
一、見危不救行為的內涵及其產生原因
我們經常會在媒體上聽到有關見危不救行為的報道以及輿論對當時人的譴責。但是日常生活用語中的見危不救是泛指的,其外延較大,概念使用模糊,實際上能夠用見危不救罪予以規(guī)制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見危不救可以分為廣義的見危不救與狹義的見危不救。廣義的見危不救泛指在他人遇到危機情況時,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為,它對主體的身份、資格、職業(yè)、能力等沒有限制,既包括特殊主體的見危不救也包括一般主體的見危不助。狹義的見危不救則是指一般主體(不具有特殊職務要求或與受害人沒有特定法律關系)在對本人或第三人沒有明顯危險的情況下,對處于危難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卻不予救助的行為。它既排除了特殊主體的見危不救行為,也排除了有顯著危險情況下的見危不救,同時其不作為的對象是救助行為。顯然,見危不救罪的設立只能針對狹義的見危不救行為。
見危不救行為的發(fā)生有著多重原因,如道德水平、心理因素、風險考慮等,本文著重從心理學和經濟學角度對見危不救的產生原因進行簡要分析。
(一)心理學分析
人具有“自我保存”本能。“自我保存”不僅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也是社會存在的基礎,缺乏這一條件,構建于社會之上的法律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由于危急情況下可知的和不可預知的危險,人們在這種情形下會本能地產生恐懼心理。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即一人在場的情形和多人在場的情形。
在他人發(fā)生危難時,如果是一人在場,該行為人可能會感到害怕,因而試圖逃避。我國傳統(tǒng)觀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也會作祟,另外以往發(fā)生的反咬一口的實例也使得該行為人生怕救人不成反而惹禍上身。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也會驅使他選擇盡快逃離而非及時予以救助。而一旦發(fā)生危險,該不作為人也會因無人知曉、無人指證,從而逃脫法律的懲罰。這樣,法律就起不到應有的效果。
如果危險發(fā)生時是多人在場,則可能會產生“旁觀者效應”。人們通常以為,發(fā)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旁觀者越多,事件中的受害者得到救助的機會就越大,但事實并非如此,甚至完全相反。社會學理論對此類現(xiàn)象的解釋是在突發(fā)事件中,旁觀者們共同承擔了某種社會救濟責任。具體而言,如果現(xiàn)場只有一位旁觀者,那么他或她就會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現(xiàn)場有兩位旁觀者,那么每人各自承擔50%的責任。如果現(xiàn)場有100位旁觀者,那么每人僅承擔1%的責任??傊?旁觀者的數量越多,每個人所承擔的責任就越少。即多個旁觀者在場時,所有人都相信別人會采取積極的干預行動。這種心理依賴導致了他們的見危不助。
(二)經濟學分析
主要是指救助的風險成本問題。風險成本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包括各種可能因救助行為而產生的不利后果,如額外費用的支出、社會誤解、被害人的不道德行為所追加的后果、救助行為所導致的其他意外損害等。所有這些救助主體當時即可以預見的風險成本都將對救助主體的行為機制構成制約。由于目前我們還沒有形成完善的社會救助體系,因此這一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從上述原因分析可知,見危不救罪的設立對人們在危急情況下的行為選擇產生的影響是極其有限的,根本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二、對見危不救的相關立法及其實效的現(xiàn)實考察
雖然人們對見危不救是否應當入罪這一問題的爭論還在繼續(xù),但這并不妨礙某些國家和地區(qū)對見危不救罪的立法。
目前,在刑法典中將見危不救入罪的國家主要集中在歐洲大陸。如德國、法國、意大利、奧地利等,另外,丹麥、挪威、芬蘭、西班牙等國也都有類似規(guī)定。
在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沒有見危不救的立法,因為英美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堅持的基本原則是:通常情況下無刑法作為義務的存在,道德上的作為義務并不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義務。除少數特殊情況外,處于危難中的人即使有可能由于缺乏救助而死亡,他人也不負有阻止其受到傷害的法律上的作為義務。這主要是基于意思自治并兼顧司法效率。但這一原則后來被限制性地修正了。美國佛蒙特州、明尼蘇達州、馬賽諸塞州、羅德島等州通過法律規(guī)定人們有義務提供某種緊急救助。但事實表明,關于見危不助的規(guī)定,由于在司法認定方面存在一系列困難,導致這些法律雖然被制定出來,卻很少適用,就像Kevin Williams分析有關要求醫(yī)生提供緊急救助的法律問題時所指出的那樣,這“毋寧是一個強烈的道德爭議問題。因為很不幸,這種法律很有可能得不到執(zhí)行,除非碰運氣”。
在德國見危不助罪的立法在實踐中的意義也并不顯著,現(xiàn)實中實際實施此犯罪的數量比判決顯示的數字要多得多。德國一項調查結果顯示,認為法律不應該干預人們的行為,應將是否提供緊急救助留給人們自己的良心去做決定的人數比率竟然占到42%,在澳大利亞為62%,在美國則為75%;與此相對,德國支持以監(jiān)禁刑罰來處罰違反法律者的人數比率僅占22%,澳大利亞占15%,美國僅有2%。
綜上所述,雖然說有部分國家對見危不救進行了立法,但其對應受刑罰懲罰的見危不救的范圍都作了嚴格限制,且所規(guī)定的刑罰都較輕。而且各國見危不救罪的立法實效都很差,不足以對社會上的見危不救行為達到有效的遏制。
三、筆者觀點
通過以上對見危不救的類型、產生原因以及相關立法情況和實效的考察和分析,筆者認為見危不救不宜入罪。
(一)我國民情及文化決定了我國當前不宜將見危不救行為入罪
我國人民歷來愛好和平,安分守己,側重防御,是典型的大陸型性格。在歷史上,我國長期處于集權專制的皇權統(tǒng)治之下,皇權的泛濫導致個人權利的缺失。在此情形下形成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極度壓抑人的個性,人性被極度扭曲。同時,由于長期受到集體主義的壓制,我國人民的道德水準普遍不高。這是因為道德發(fā)展的前提是意志的自由,選擇的自由,而非道德強制。強制的道德不是道德。法律只能保障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實現(xiàn),而道德水平的真正提高則要靠社會教化等其他手段。另外,我國絕大部分的國人沒有宗教信仰,是無神論者,這就決定了我國不像西方國家有濃重的宗教色彩,而宗教本身包含著諸多道德因素,而我國并非是宗教社會,因此道德因素不應被過多地作為評判標準。
綜上所述,不論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還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踐,都需要加強對人民的自主能力和自治意識的培養(yǎng),因此,這一立法建議顯然不切合我國實際。
(二)現(xiàn)代法治精神及原則決定了刑法不宜將見危不救行為入罪
法律只能禁止人為惡,而不能強令人行善。“人的自由(包括自由選擇、自由探索和意志自由)本身是一種有價值的東西,所以,對自由的剝奪和限制需要證成。”依照現(xiàn)代法治理念,公民的行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利益及公共秩序,就有其天然存在的合理性,只要他自己在行使這種自由的時候不妨礙他人的自由,就不應該受到譴責和限制”。
如若將見危不救入罪,本應被重判的犯罪分子因為他人對受害人實施的救助行為而被判處較輕的刑罰;而如果應救助人沒有施救,他卻要為之接受刑罰處罰。這樣一來,見危不救罪的設置就間接的使全社會都要為犯罪分子的行為負責。這顯然有違“罪責自負”的刑法基本原則。
(三)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考慮
刑法具有謙抑性。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抵制時才能用刑事的方法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并通過一定的刑事司法活動來解決。豘正如我國臺灣刑法學者林山田所言,“故刑罰之界限應該是內縮的,而不是外張的,刑罰應該是國家為達其保護法益與維持社會秩序的任務的最后手段。能夠不使用刑罰,而以其他手段達到維護社會共同生活秩序及保護社會與個人法益之目的時,則務必放棄刑罰手段。”豙
在作為義務問題上,刑法應當采取一種保守的態(tài)度,而不是擴張的態(tài)度,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會擴大處罰范圍,易于導致司法擅斷。豛要想在全社會倡導見義勇為行為,可以通過法律以外的多種手段。目前,針對見危不救行為,民法等對其還沒有規(guī)制,社會保障也還不到位,在此情形下刑法肯定是不宜介入的。對于見危不救行為,我們可以從道德上予以譴責,以行政手段進行引導,通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見義勇為者解除后顧之憂等,但卻不宜用刑法的嚴苛去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