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近代史人物曾國藩的論文
曾國藩被譽為“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完人,是封建官場的楷模。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淺談近代史人物曾國藩的論文,希望大家喜歡!
淺談近代史人物曾國藩的論文篇一
《試論曾國藩的票鹽制思想》
摘要:曾國藩在擔任兩江總督期間,對兩淮鹽務進行了整頓。他在淮北停止餉鹽,裁減厘卡,大力推行票鹽制,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效果,其做法可謂是秉承了陶澍的票鹽思想。對淮南鹽務的整頓則體現(xiàn)了其“寓綱法于票鹽”的思想,希圖借助殷商的“轆轤轉運”來規(guī)復淮南引地,從而增加課厘收入。
關鍵詞:曾國藩;票鹽制;思想
一
有清一代,實行的鹽法的主要是綱鹽制,即清政府每年根據鹽的產量、銷售量的多少,確定發(fā)售引數(shù),訂為“綱冊”,每年一綱,招商認引,額滿為止,商人按照所請引數(shù)繳納正雜課額。在這種綱鹽體制下,引商都有專門的引地,“引商有專賣域,謂之引地,當始認時費不貲,故承為世業(yè),謂之引窩。后或售與承運者,買單謂之窩單,價謂之窩價?!盵1]清政府為保障財政收入,采取“恤商裕課”的政策,保護大鹽商的利益,授予鹽商世襲壟斷的特權。在綱鹽體制下,與鹽政有關的所有人都“視鹽務為利藪”,官商勾結,互相依托,牟取私利,導致鹽價日昂,私鹽泛濫。嘉道年間,綱鹽制日益敗壞,道光十二年,兩江總督陶澍遂在淮北廢引改票,試行票鹽制。
陶澍的票鹽法,將淮北暢岸仍歸商運,其余無鹽濟售的滯岸則仿照山東、浙江票引兼行之法,由運司刷印三聯(lián)票,一留為票根,一存分司,一給民販行運,于海州所屬之中正、板浦、臨興三場設局收稅,聽任小民投行購買運往銷售,在各場的要隘之地設立稅局給以照票,上面注明民販姓名、籍貫、運鹽引數(shù)、往銷州縣、并按路程遠近立限到岸,凡無票及越境者仍以私論。陶澍在其《淮北票鹽試行有效請將湖運各暢岸推廣辦理酌定章程折子》中說:“查票鹽自試行以來,海屬積滯之鹽販運一空,窮苦場民藉資蘇活,即游手閑民亦得以轉移執(zhí)事,是以上年海州災務極重,而地方尚稱安帖,實得票鹽之濟。”[2]
道光二十九年,陸建瀛仿照淮北票鹽法,也在淮南推行票鹽制,但實行沒有多久太平天國革命爆發(fā),票鹽制也隨之中斷。
二
清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日(1851年1月11月),洪秀全領導的太平天國革命在廣西爆發(fā)。太平軍勢力發(fā)展很快,于咸豐三年三月占領兩江總督所在地南京,至此長江中下游大部分地區(qū)遂為太平天國所有,而這一地區(qū)是淮鹽的銷售區(qū)域,由于太平軍的占領,淮鹽運道梗阻,私鹽充斥,鄰鹽蔓延,票販星散,淮鹽幾至片引不行,淮北票鹽也停止實行。鑒于淮北之鹽銷售困難,部隊軍餉短絀,為解決軍餉問題,清政府在淮北實行“以鹽抵餉”的措施,當時駐軍皆可赴壩領鹽以抵軍餉,稱為“餉鹽”,后來由于棧鹽不足,各部紛紛下場自捆,夾私護私之弊數(shù)不勝數(shù),而營弁桀驁不馴,壟斷鹽利,“北鹽自軍營提鹽抵餉,遂為武人壟斷?!盵3]如李世忠部在奏定的鹽厘之外又私增多卡,并且派部下控制淮河要隘,用攬船堵住水口,其他營捆鹽經過時,必須繳納很重的厘捐才能通過,其總兵楊玉珍甚至帶領洋槍隊將西壩各棧餉鹽捐鹽全部封捆,發(fā)現(xiàn)有人運鹽出棧就將其斬首。營弁如此兇惡,商販畏懼,不敢運售。所以曾國藩說:“淮北票鹽立法本善,自以鹽抵餉,紊亂成規(guī)。”[4]“未辦餉鹽以前,票販雖日行竭蹶,而尚能勉力從公;池商雖難免偷漏,而未敢任意售私。迨軍營提鹽抵課,變易舊規(guī),營員日出于其途,商販遂聞而卻步?!鄙特湽?,無人敢運鹽銷售,影響國家正課收入,所以,餉鹽必須停止,“以挽頹綱而裕正課”[5]。同治三年(1864),湘軍攻克南京,太平天國宣告瓦解,淮河得以暢通,曾國藩立即下令革除餉鹽名目,改復票鹽舊制。他說“淮北鹽務,自前督臣陶澍改行票鹽,意美法良,商民稱便,果能率由舊章行之,百年不敝?!盵5] 所以,淮河暢通以后,曾國藩立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淮北推行票鹽制。
1.開辦新綱。之前淮北鹽課奏銷至戊午綱,現(xiàn)在新章規(guī)定接開己未新綱,由于戰(zhàn)亂之后人口大減,很難銷夠原來規(guī)定的四十六萬引之數(shù),所以先辦正額二十九萬六千九百八十二引。同時大力招集新舊票販前來請運銷售,完納現(xiàn)課。規(guī)定每引例定正鹽四百斤,分捆四包,每包再加滷耗十斤,共重一百一十斤,其請票、截角、抽稱、上棧等事都按照陶澍制定的票鹽成法辦理。
2.核定正雜課額及鹽價。曾國藩說:“收課科則必須核定以昭信守?!盵4]所以,他在整理淮北票鹽的時候,先考查了淮北票鹽的課額征收情況,之后制定措施規(guī)定:例收的每引報部正課銀一兩五分一厘,雜課二錢,外辦經費銀四錢,倉谷一分,河費一分,鹽捕營一分,無可減免,仍照舊額征收。而團練、壩工、緝費、號項等不急之款,則一概刪除。
3.裁并各處厘金。咸豐三年開始抽收厘金以來,鹽厘很快成為軍餉的一個很重要的來源,以至于“處處設卡,節(jié)節(jié)抽收”,“各處軍餉皆賴鹽厘接濟”[4],而商販無利可圖,將運鹽視為畏途,裹足不前。曾國藩雖然也看到了厘金制的弊端,他說:“多添分卡是厘務最惡弊政”[6],但軍餉攸關,他不可能將厘卡全行裁撤,于是他根據淮北票鹽不分口岸,隨地運售的特點,把以前的逐卡抽收厘金改為在扼要之地設卡分作兩次抽收。
4.嚴禁夾帶重斤和出湖改捆。清政府自立“餉鹽”名目以來,弊竇叢生,營弁下場捆鹽,舞弊嚴重,一引官鹽甚至敢夾帶數(shù)引私鹽,而卡員不敢阻攔,嚴重破壞了票鹽法。曾國藩下令革除餉鹽名目,規(guī)定以后官運、營運都只許到壩采買,不許再下場自捆,嚴令海分司督飭卡員認真抽稱,查出包內夾有重斤,就照全船包數(shù)扣罰充公,包外夾帶的也要嚴究查辦。以前票販在鹽出湖時為了節(jié)省運腳和按包抽厘之費,都在西壩改捆大包,每包重一百二三十斤不等,改捆后鹽票不符,以至有余票護私之弊,影響鹽厘的抽收。所以曾國藩下令以后不許再改捆大包,車行、船戶承雇出湖之鹽時按斤論,不再按包論價。過壩時不但給予護票,而且由海分司發(fā)給艙口清單,以方便卡員憑單查艙,并且按包抽厘。禁止出湖改捆后不但方便卡員的稽查工作,而且有助于減少私鹽,保證鹽厘的如數(shù)征收。
三
淮北引地較為狹小,票鹽制推行起來比較方便。而淮南引地廣闊,淮南之鹽行銷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引地特別重要,但由于長江中下游地區(qū)為太平軍所占,淮南之鹽難以運銷。為了解決湘軍軍餉,曾國藩主張恢復票鹽制,不再專行綱法,但又為收回淮南引地起見,他又主張把綱法的一些內容行之于票鹽之中,這就是他的“寓綱法于票鹽”的思想,他在同治二、三年間制定的淮鹽運行楚西皖岸《章程》,充分體現(xiàn)了這一思想。他說“刊章所載均系票鹽之法。凡票商今年請引者,明年再來亦不拒,不來亦不究。今令銷出一票,即須預納后運之厘,不準多請,不準少運,是票商而責以綱商之道,亦所謂‘文不對題’也。鄙意飭招商、督銷二局,物色真正殷商維持而護惜之,使其轆轤轉運,暗寓綱法于票鹽之中則可,勒令票販盡充綱商則不可?!盵7]由此可以看出,曾國藩反對“預納后運之厘”和“不準多請,不準少運”的主張,認為這是“文不對題”,是“是票商而責以綱商之道”,主張“今年請引者,明年再來亦不拒,不來亦不究”,有點自由請運的味道。但是,他又要“飭招商、督銷二局,物色真正殷商維持而護惜之,使其轆轤轉運”,說明他又不完全是要推行票鹽制,而是要借真正的殷商之力,使他們轆轤轉運,從而完成新引之額的認運任務。他的這一主張是接近綱法的,“都是要讓大商人領票運鹽,不同之處只是未固定在某些專商身上”,這種“暗寓綱法于票鹽之中”的思想,“實質上是一種混合票法與綱法為一體的論調,較多地帶有綱法的色彩?!盵8]
的確,曾國藩“寓綱法于票鹽”的思想實際上是限制了中小商人運銷淮鹽的權利,背離了票鹽法的精神。在曾國藩看來,小販雖然數(shù)量眾多,但不能行遠,而淮南引地寬廣,所以他想借殷實的票販之力,來收回淮南引地,可見其“寓綱法于票鹽之中”的思想是有其用意的。正如他自己所說的:“物色殷商,暗中保護,儼若以綱商相待,百家中不過數(shù)家,絕不形諸筆墨,則其道圓活而可久。”[9]后來,他又和李鴻章一起推行“循環(huán)轉運法”,只要商人預納后綱之厘,就可以循環(huán)轉運,使得票販實際上跟綱商沒有了差別,綱鹽制得以變相復活了。他后來甚至想把這一思想踵行于淮北,在復陳方坦的信中說:“此事寓綱法于票鹽之中,既已見效于淮南,諒可推行于淮北?!盵10]可見其綱法思想還是比較重的。
四
雖然票鹽制仍有銷鹽范圍的規(guī)定,但它取消了專商占據引窩的特權,無論官紳商民,都可以辦運,而且在銷界以內,可以去任何一個州縣販賣,所以它比專商引岸的綱鹽體制自由得多了。曾國藩在淮北推行票鹽制是符合市場規(guī)律的,有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商品質量的提高以及價格的下降。票鹽的實行受到了人們的歡迎,“商情皆稱允服”[11],同時他又裁減厘卡、減少鹽厘的征收數(shù)額。厘卡的裁并,減少了官府對商人的層層刁難,也有利于減少浮費、陋規(guī),從而減輕了鹽的成本,加快鹽的運售,使商人獲得實利,從而更加積極地請鹽運售。另外,由于任何人都可以請票辦運以及鹽價的降低,私鹽也隨之消失,沒有了不納稅的私鹽,國家的鹽稅收入大大增加了。
曾國藩“寓綱法于票鹽”的思想,雖然主張票商請引不受限制,但他以五百引起票的規(guī)定實際上剝奪了中小商人運鹽的權利,此外他對鹽的價格也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不準越過規(guī)定的范圍之外,這就改變了票鹽在銷區(qū)內自由出售、降價競爭的辦法,基本上破壞了票鹽制的精神。從鹽政思想上來講,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倒退。
參考文獻:
[1]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卷123.食貨·鹽法[M].北京:中華書局,1976:3605-3606.
[2]陶澍.淮北票鹽試行有效請將湖運各暢岸推廣辦理酌定章程折子.陶文毅公全集:卷14.奏疏·鹽法.P.1253[M].沈云龍.《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二十九輯.北京:文海出版社,2007.
[3]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卷123.食貨·鹽法[M].北京:中華書局,1976:3627.
[4]淮北票鹽章程.王定安撰.求闕齋弟子記(四).P.2332-2334.沈云龍.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六輯[M].北京:文海出版社,2007.
[5]曾國藩.截?;幢别A鹽并設法整理以復舊制摺.曾國藩全集·奏稿(七)[M].北京:岳麓書社,1989:4359-4360.
[6]曾國藩全集·書信(六)[M].北京:岳麓書社,1992:4199.
[7]曾國藩全集·書信(七)[M].北京:岳麓書社,1994:5434.
[8]侯厚吉,吳其敬.中國近代經濟思想史稿:第一冊[M].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2:341.
[9]曾國藩全集·書信(八)[M].北京:岳麓書社,1994:5548.
[10]曾國藩全集·書信(十)[M].北京:岳麓書社,1994:6941.
[11]奏復御史劉毓楠條陳淮北鹽務摺,曾國藩全集·奏稿(八)[M].北京:岳麓書社,1990:4652.